据BCP信用投诉中心了解,继“荷兰拍”、“秒杀”、“团购”之后,一种名叫“抢投”的新型网上购物模式正悄然兴起。它是指购物网店将一件商品分为若干“等份”,参与者出其中的一份钱便可获得一个编号,当整件商品完全售出后,产生的“幸运编号”拥有者,就能用其投入的一份钱获得该件商品。该“以小搏大”网购模式,的确既开拓了网店的赚钱渠道,丰富了网友的娱乐方式,也给部分网友带来了实惠。但笔者却要提醒网友务必应理性消费,不要因盲目追风导致你的权益鸡飞蛋打。
“抢投”:当心上当受骗
【案例】
2011年6月1日,一家网店挂出“一元钱即可购买价值4000元名牌手机”的“抢投”消息,称已将手机款分成4000份出售,花1元钱即可以买到1个号码,当4000个号码全部卖空后,随机跳出号码的拥有者就能获得这部手机。李丹先后参与10次“抢投”,发现结果几乎被两个人“包揽”,遂怀疑网店存在“暗箱操作”。
【点评】
“抢投”商品的最终归属,决定权在于时间。时间从第一个抢投者出价开始跳动,如果参与人数未达到商品的份数,跳到最后一个出价者号码后,再从第一个号开始跳动。当最后一个参与人完成抢投后,时间停止跳动,这时计时器累计跳动时间所对应的编号,即是“幸运交易编号”。因此,不仅是李丹,实际上还有相当一部分网友也认为当商品即将达到目标参与人数时,可以通过时间跳动计算出大概的幸运号码,从而有了人为操作的空间,通过使用控制软件让自己人中签。由于这一系列过程均为网店所把握,网友根本无法获得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网友虽常常对结果心存怀疑,但也只能干瞪眼。
“抢投”:当心得不偿失
【案例】
2011年6月5日,一家网店宣称对一款价值4500元的数码相机,按每份1元钱的价格进行“抢投”。对该款相机心仪已久的饶虹,为增加中签概率,一下子购买了500份。可整个网友的购买数量达到3000余份后,由于长时间无人问津,网店便宣布停止“抢投”,但却以事先已声明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给饶虹任何费用。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网店只管收钱、而不管退款的声明,无疑属于剥夺网友主要权利、免除自己主要义务,因而虽然声明在先,但对饶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饶虹完全有权要求网店退款。问题在于,如果网店我行我素,而又无法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解决,饶虹就只能提起诉讼,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饶虹只能向网店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由此必然要花费交通、住宿、误工等等。于是乎饶虹即使能够胜诉并获得500元款项,结果也只能是得不偿失。
“抢投”:当心合同无效
【案例】
2011年6月10日,热衷网上购物的网民徐靓,看到一家网店将一款价值3万元的摄像机用于“抢投”,每份价款仅为1元。遂花10元钱买了10份碰碰运气。事有凑巧,徐靓得到了“幸运号”。可徐靓事后左等右等就是没有看到摄像机。在徐靓的一再追要下,网店抛出了撒赖的杀手锏:不给,因为彼此的合同违法。
【点评】
一方面,从本质上说,“抢投”属于一种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本案的奖励金额高达3万元,已大大超过法定限额。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合 同 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正因为本案网店与徐靓“抢投”合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该合同从行为开始时起就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决定了徐靓虽已有幸中签却不能获得摄像机,决定了网店可以对徐靓“撒赖”。但这并不意味着网店可以不受任何制裁,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此,网友遭遇这种情况时,千万别忘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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