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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超市“特价”暗藏陷阱
2011-09-28 15:06:18 来源:新民晚报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讯 春节来临,很多市民近期都准备到超市卖场采购年货,超市这段日子也是挂满各类“促销价”“特价”招揽顾客。不过这样的“特价”中也暗藏价格陷阱。不少市民近日致电“冬令热线”,称明明买东西时看到的是“特价”,到收银台结完账才发现是“正常价”。

  现象:“特价”名不副实

  陈先生近日在沪上一家超市买了一袋熟食。选购时,超市标价牌上标明“特价”每袋16元。但是,他在结账后发现,超市是按照每袋18.80元的价格收的钱。为此,陈先生拿着购物小票向超市服务台反映,没想到服务台一开始否认该商品正在搞特价,后来又说商品过了特价期,工作人员还没来得及更换标签,以此推卸责任。

  调查:少数人核对小票

  就超市价格标签问题,记者进行了随机调查,有消费者表示亲身或家人经历过超市促销的“特价陷阱”。此外记者发现,只有不到三成的消费者在超市结账后,有及时核对购物小票的习惯。

  市消保委去年调查显示,超市卖场存在“特价不特”有多种原因:有的因一时疏忽大意,错标了价格;有的内部管理上有漏洞,没有及时更换价格标签,造成了标价不规范;有的放任不管,甚至故意做假,制造“低价”陷阱来欺诈消费者。

  对此“顽症”,市消保委认为,《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超市卖场既然对商品标示了“特价”,就应当为消费者按“特价”结帐,不能随意变更价格,更不能出尔反尔赖帐。

  维权:价格欺诈可索赔

  此外记者了解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工商人员表示,如果商家多收了消费者的钱是因一时疏忽,属偶发性事件,商家一般只需赔礼道歉、按正确价格结算即可;若经过消保委认定,商家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可要求双倍赔偿。

  BCP信用投诉中心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现商家“特价不特”时,应及时与超市卖场交涉,并有权要求按“低价”付款。如果经营者存在商业欺诈嫌疑的,可及时拨打4006-400-312维权热线进行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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