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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不应是炒作
2011-09-16 13:18:41 来源:中国市场秩序网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讯 “无理由退货”是当今欧美市场上常见的一种服务方式,几年前,在京沪等地市场曾昙花一现。年末岁尾,京东三里屯一家开业不久的大型商厦,推出“无理由退货”《诚信宣言》,立刻引起人们的关注。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讯 “无理由退货”是当今欧美市场上常见的一种服务方式,几年前,在京沪等地市场曾昙花一现。年末岁尾,京东三里屯一家开业不久的大型商厦,推出“无理由退货”《诚信宣言》,立刻引起人们的关注。《诚信宣言》称:消费者对所购物品不满意,“三日内无理由包退,七日包换。”看似很有新意,但仔细观察具体内容,却发现言过其实难免有炒作之嫌。

  首先,限制太多“无理由退货”成空话。《诚信宣言》设定许多限制条件,如“非质量问题不可退换的商品包括:烟酒、药品、内衣裤、黄金首饰、灯泡、电池、胶卷、生鲜食品、熟食、订做加工商品、图书、音像版权制品、化妆品”、“皮鞋按生产厂家‘三包’规定执行”。另外,“消费者须知”又进一步限定5种情况不属于受理范围,比如“大厦明示的特价处理商品”,何谓“特价处理商品”?按商家解释是“打折商品”。以笔者所见,绝大部分服装都有标签价格,又同时有口头价格,都叫“打折商品”,如果连这种“特价处理商品”都不能退,那“无理由退货”岂不是一句空话?

  其二,反复退、换货对消费者并不好。所谓“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前提是“商品完好无损,不影响二次销售。”以其主流商品服装而言,一旦穿在身上,即使三天之内又如何“保持原样”?尽管“完好无损”,又如何避免穿着者的蛛丝马迹?如果消费者发现花几百元、上千元买回的是一件二次销售、三次销售的服装,这是否也意味着对他(她)的不恭?

  其三,“信用管理”缺位,是非界限难界定。一方面,消费者因为自身的弱势地位,不能在短时间内判断一些大额产品的规格、外观等是否适合自己,应该在短时间内允许消费者拥有“反悔”的权利,消费者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对有争议者有市场管理部门调解、处理。如商户不遵守承诺,则由商场拿出商户的“质量保证金”给消费者退款。但是,如遇恶意退、换货事件,是非界限很难分清,究竟谁说了算?市场管理人员显然不能取代“公信机构”。报载,北京有一家大型家电连锁零售企业于今年春曾力推“7天内无理由退货30天内换货”的承诺,虽然退换率很低,如液晶电视的退换率在1%以下但由于是非难辩,纠纷不断,商家难胜其负,最终不得不收回承诺。

  “无理由退货”作为一种商业经营理念,毕竟打破了旧体制下普遍存在的“商品卖出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但光有好的理念不行,更要具备言行一致的诚实态度和科学合理的具体措施。承诺好比“军令状”,既然承诺,就一定要郑重其事、严肃认真地履行。如果仅仅把它当成促销宣传的权宜之计,在热闹风光过后 难免要遭受消费者失望的情绪发泄和责难。你想赢得消费者吗?那就来点实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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