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爱军是白银市一名执业律师,2010年12月,他在淘宝购物时,因该淘宝店铺被盗,致使他损失了1500元的购物款,朱律师随后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马云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购物款计3000元,该案经白银区法院及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后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了朱爱军律师的诉讼请求。
网购大衣变充值游戏卡1500元没了
2010年12月24日晚,白银市律师朱爱军登录淘宝网后,在店铺名称为一商铺的五钻店铺通过阿里旺旺询问购买劲大衣。朱爱军先是通过该平台实时通讯工具“阿里旺旺”,然后通过通讯工具QQ与店铺的工作人员交谈,进行询价及衣服规格确认后,在该店铺点击确定购买大衣并付款1500元到支付宝平台。但在核查已买物品时,发现已购物品为该平台的另一家店铺“俏纸鸢”家的盛大一卡通充值游戏卡,且该游戏充值卡为虚拟商品,不需要填写收货人,属自动发货,而且卡密已被查看并充值。事发后,朱爱军律师通过网上平台多次与淘宝网协商予以退款,淘宝都未给答复,朱律师遂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马云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双倍返还原告购物款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白银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查明原告朱爱军律师于2010年12月24日晚登录被告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时,与原告发生交易的店铺名称为一商铺的淘宝店铺已于2010年12月23日被盗,但在2010年12月24日晚仍在正常经营,与原告在通讯工具交流的并非真实的“噢布达拉”店铺工作人员。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及在聊天工具上对话内容的截图、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判淘宝赔付购物款
白银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作为淘宝网的运营商和管理者,在其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应负有监管、规范交易行为之义务,也负有采取合理及适当方法保障交易安全之义务。朱爱军登录设在被告之交易平台的“噢布达拉”店铺之时,该店铺已经被盗,致使朱爱军认购商品并付款后,朱爱军购买的商品却变成盛大一卡通充值卡,系淘宝交易平台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及店铺被盗后被告未及时采取适度、合理方法进行处理所致,原告所受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物款,因淘宝在本案中并未有欺诈情形,也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其仅承担安保措施不力及其交易平台的店铺被盗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合理及适度处理之责任,故被告仅赔付原告购物款1500元比较合适。被告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原告曾登录被告交易平台的“俏纸鸢”店铺并与该店铺之间发生有任何交易行为,也即原告并未与“俏纸鸢”店铺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至于原告并未认购的“俏纸鸢”店铺商品通过被盗的“噢布达拉”店铺的非法链接没有缘由地流转至原告,与原告无关。
一审判决被告淘宝网络公司赔偿原告朱爱军购物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二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淘宝网络公司不服,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朱爱军的诉讼请求。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与一审查明情况一致。经审理认为:淘宝网络公司向消费者上网购物提供服务的同时负有监管、规范交易行为的责任,本案中导致朱爱军被骗购物的原因是朱爱军在被盗店铺一商铺购物时点击了他人发来的钓鱼链接从而进入“俏纸鸢”店铺购物所致,钓鱼网站时刻会出现在网络上,淘宝网只能提醒消费者注意钓鱼网站做到规范交易,对于本案中“噢布达拉”店铺被盗淘宝网尽到了提醒注意的监管责任。在付款阶段,尽管朱爱军及时要求淘宝网拒绝付款,但根据支付宝付款的规定,朱爱军未能按淘宝网的要求提供购物受骗已报案的证据材料,淘宝网在规定的期限内只能按支付宝的规定向卖方无条件付款,故淘宝网无责任。
朱爱军由于疏忽大意点击钓鱼链接购物的行为与淘宝网的提供的购物服务无直接因果关系,淘宝网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处不当,应予纠正,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朱爱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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