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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付款”新型网购连环诈骗案件的预警
2012-08-29 22:39:35 来源: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
2012年7月19日,受害人张某到宁波海曙月湖派出所报案称,其在网上购物时被人以货到付款、质量追责、售后索赔等多种形式分4次骗走人民币5299元,而且整个连续诈骗过程长达4个月之久。通过调查发现,这类“货到付款”的网购诈骗案件手段新颖,是普通网购诈骗案件的升级版,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亟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012年7月19日,受害人张某到宁波海曙月湖派出所报案称,其在网上购物时被人以货到付款、质量追责、售后索赔等多种形式分4次骗走人民币5299元,而且整个连续诈骗过程长达4个月之久。通过调查发现,这类“货到付款”的网购诈骗案件手段新颖,是普通网购诈骗案件的升级版,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亟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是以低价吸引网购者眼球。受害人通过其他网站链接进入一购物网站,该网站内物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实际上卖家送出货物的质量相当差,如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诺基亚N97手机其实为山寨版,仅外壳与品牌机相似。

二是巧设名目,连环设套引网购者入局。受害人在购买使用之后发现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就与卖家联系沟通。对方同意为其更换产品,但提出新产品的网购价格继续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支付给快递员,而之前产品的款项则由卖家以有价物品(如手机充值卡)及部分现金汇入帐号形式进行返还。收货付款之后事主又发现所谓的新产品质量依然劣质,而有价物品(充值卡)无法使用,汇款也一直未到帐。经与网站上售后服务联系,对方一再道歉,并由“销售”、“经理”等人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表示会妥善处理好售后服务问题,最后卖家同意给予高额补偿(案件中为称存有3000元的银行卡和一个手表),但要求事主在收到之后仍然以“货到付款”的形式支付部分差价给快递员。事主在取得对方寄过来的银行卡后发现无法取款,再次联系卖家,对方售后服务表示系工作疏忽寄错银行卡所致,同意再送高额补偿,但要求继续支付差价。

三是骗局时间跨度长。犯罪嫌疑人在行骗过程中,不只是满足于一次性到手,而是称要保护网购者的最高利益,始终与事主保持联系,不断提出一系列的售后服务补偿措施,使其信以为真,并层层入套。

四是充分利用网购者对“货到付款”方式的信任。所谓的“货到付款”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购物方式。本案之所以诈骗得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了网购消费者对“十分保险”的“货到付款”方式的信任。普通网购者均认为商家能有货到付款的承诺,说明商家的信誉和商品质量很值得信任,倘若托运过来的货物不满意,可以不签收不付款,怎么样自己都不会吃亏。而现实情况是,现在的快递公司为了收取到货款,一般都是要求购物者先付款再验货,但只要购物者一旦打开包装,即使货物有质量问题,快递公司也是概不负责的,也不能即时退货要回刚刚支付的货款,而是要求购物者自行与商家联系。

实际上目前“货到付款”是卖家通过快递公司代理收货款的一项正常合法业务。卖家通过与快递公司书面或口头协议的形式,在快递公司收取到货款后先扣除运输费再将其余的钱款打入卖家指定帐户。而快递公司为拓展业务的需要,往往只注重业务成效,对其他的情形不予重视或故意不体现,如对其发货情况无法统计,对发货人员没有实行实名制记录,可以以某一代号发货等等,而且即使诈骗案件发生后,快递公司只是作为商家指定的运输单位,受理代收货款的业务,并非诈骗主体,因此受害人无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只能自己向卖家追责。

该类案件的打防控建议:

一是规范快递公司的运营制度,从源头上抑制快递公司成为罪犯的帮凶。目前我们迫切需要规范快递公司的管理,如对向快递公司交付货物的卖家人员实行实名制,发出的货物检查后如实登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加大对快递公司的处罚力度等。

二是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媒体进行持续性、广泛性的宣传,揭露该类新型犯罪伎俩,提高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警惕性,提醒网民尽量在信誉好的购物网站购物,在购物前要对交易网站和交易对方的资质进行全面了解。不要简单随意地通过搜索引擎或其他不明网站的链接进入各类非规范的购物网站等等。对于商品价格与市价差距过于悬殊或不合理时,更应小心求证切勿贸然购买。

三是加强网络监管力度。网监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及时跟踪或查堵不法资讯,对非法网页及时进行封停,同时与各地刑侦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四是加强协作侦查。办案部门应加大侦破力度,密切联系相关单位,定期搜集诈骗用ID号码并倒查相关信息,积极挖掘线索,力争尽快破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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