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 旨在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将在中央各部门及国内8个省(市)推开。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暂定为期2年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据了解,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投标、履约、融资方面的保证,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困难。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国际上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普遍做法。根据《通知》,即将开展的试点工作涵盖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3种形式。
财政部随《通知》一同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根据《方案》,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引导和监管,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各试点地区可结合自身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自主选择本方案规定的投标、履约和融资3种担保形式的任何一种或几种进行试点;供应商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上述3种信用担保形式。在具体操作中,《方案》强调,财政部门应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信用担保手段,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为保证试点质量,《方案》对试点专业担保机构选择提出了严格要求,即“选择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试点机构”。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经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中央本级和各试点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此外,《方案》对担保费率作了严格要求,即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要求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求担保机构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对于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项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担保费率应适度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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