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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结合”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1-11-14 09:12:0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把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服务经济发展、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需要通过切实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大力推进监管方式集成创新,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坚持把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自觉服务经济发展相结合。

      一、是把加强信用分类监管与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相结合。要积极营造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寻求有效约束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等限制发展的企业的途径、措施、方法。

      二、是把加强信用分类监管与服务行业自律相结合。要强化信用管理,深化行政指导,加强信息公开,实施跟踪服务,增强信用监管政策的教育引导功能,引导经营者自律,引导行业自律,实现监管执法与规范发展相统一。

      三、是把加强信用分类监管与服务政府决策相结合。要认真做好登记信息、监管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及时反映投资趋势、产业布局、经济走向、消费动态、市场监管等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参考。
   

 第二,坚持把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高效加强市场监管相结合。

     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是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要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通过电脑记录、数据统计、模型分析等方式方法,将现代信息技术综合应用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各个环节,将制度固化在信息化流程中,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制度的执行,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坚持把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强化消费维权相结合。

    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12315维权体系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要通过信用分类监管为消费维权提供保障,畅通维权渠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反馈和解决群众诉求。要强化消费维权信用记录,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以及服务行业侵权等热点问题,运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汇集的综合监管信息加强信用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全方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坚持把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

   要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落实执法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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