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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召开《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
2012-08-20 09:29:34 来源: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
8月17日,商务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由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唐文弘和流通发展司副司长王德生,向与会中外媒体解读《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流通标准工作开展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专题发布会由商务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傅艳主持,实录如下:

8月17日,商务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由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唐文弘和流通发展司副司长王德生,向与会中外媒体解读《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流通标准工作开展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专题发布会由商务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傅艳主持,实录如下:

傅艳: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也感谢大家对商务工作一直以来给予的支持。《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从7月1日开始试行,这对商务领域标准化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今天我们邀请到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唐文弘和流通发展司副司长王德生,为大家解读管理办法的内容,重点介绍流通标准工作开展的情况,之后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条约法律司唐司长为大家介绍《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解读主要条款。

唐文弘: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与大家见面。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商务领域标准,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标准,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围绕这项工作,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此项办法于2012年5月8日以商务部2012年5号令的形式对外发布,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主持人的安排,下面,我就《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向大家做简要介绍。

一、《管理办法》力图适应新形式的需要

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是转变商务发展方式,实现商务科学发展的技术基础,对于提升商务管理与服务规范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需求、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业管理等均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支撑作用。“十一五”期间,商务部共下达标准项目计划420多项,累计发布行业标准398项,标准完成率达95%,是商务领域标准制定步伐最快的时期。通过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有效规范了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和市场秩序,提高了商务领域相关行业、企业的整体竞争力。稍后王司长还会就相关工作作具体的介绍,我就不赘述了。随着标准化工作在促进商务发展中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不断增强,部分重要行业标准已经成为编制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制订法规、规章的参考依据。

为了规范国内贸易领域和外经贸领域的标准化工作,1997年和1999年,原国内贸易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别颁布了《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务事业的迅猛发展,新型行业不断涌现,商务标准化工作涉及领域逐步增多,商务领域标准化的外延也不断丰富。同时,由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制度变更等因素,商务领域标准化的主管部门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也随之调整,导致两项办法已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为此,商务部适时启动了《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旨在形成一部统一的、符合行业实际的部门规章。

二、《管理办法》制定严格遵循相关程序

2010年下半年,商务部启动了《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11年7月商务部流通发展司承接此项工作后,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管理办法》初稿,于同年7月-9月以书面形式先后征求了国家标准委、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14个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并召开由有关业内专家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流通发展司于2011年11月将《管理办法》报条法司审核。

条法司按照相关规定,在商务部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2011年12月,条法司先后两次召开座谈会,邀请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商业质量检验中心等单位提出意见。根据上述意见反馈,条法司再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提交司务会审议通过。2012年3月14日商务部第6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管理办法》,并于5月8日经部长陈德铭同志签署发布。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商务领域标准的计划、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审批、发布与复审、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和附则。《管理办法》内容总体上对《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从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管理办法》适用于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制定和修订商务领域标准,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标准,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等环节。

从适用对象上看,《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各部门间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方式和程序。

(二)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与调整。商务部根据行业需求和工作需要制定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并根据标准类别明确了其具体的制订、修订程序。对于批准的行业标准项目,商务部将向项目申请人下达载明标准项目名称、归口单位、承担单位、期限等内容的《商务领域标准项目任务计划书》(下称《任务计划书》)。《任务计划书》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调整,涉及增补、内容变更和撤销等,但调整未获批准的相关标准起草方仍应按照原定计划执行。

(三)商务领域标准项目的制定期限。为提高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效率,《管理办法》对标准的起草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标准起草方应按计划完成任务,并定期向商务部报告标准起草进展情况。其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商务部批准,可对起草工作进行延期。同一标准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最长可延期1年。如标准起草方逾期未完成起草工作,该标准项目将自动撤销。

(四)商务领域标准应公开征求意见。考虑到商务领域标准适用范围广、影响力大,特别是部分标准依法须强制执行的特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发送范围应包括相关的生产、管理、科研、检验(认证)、质量监督、经销、使用等单位。强制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40份,推荐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30份。除法定不公开情形外,所有商务领域标准都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五)商务领域标准的审查与批准。为提高审查效率,《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审查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两种方式。为保证审查的客观公正性,对于技术、经济、群众生活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参加会议审查的人员应包括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认证)等方面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少于参加审查人员的1/4,审查总人数不得少于9人。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务领域标准的审批主体,其中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布;行业标准由商务部审批并发布,同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六)商务领域标准的复审。为确保商务领域标准符合行业发展实际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领域的行业标准应当在发布实施三年后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后应结合实际对现行标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

(七)商务领域标准的执行。《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领域强制性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商务领域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以上就是我今天要介绍的内容,谢谢大家。

傅艳:谢谢唐司长。标准化工作相对来说有点专业,商务工作涉及很多方面,要做好商务工作必须是依法、依规的行政,必须有标准,而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执行也要有法可依,所以要制订标准化管理办法。下面请流通发展司王德生副司长给我们介绍流通标准化工作开展的情况。

王德生: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下面我重点就流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大家做简要的介绍。

截至2011年底,商贸流通领域标准共800项,其中行业标准591项、国家标准209项。以“零售与批发”、“商务服务”、“居民服务”等重点领域标准为主体,覆盖流通领域主要行业的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对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近年来商务部门在推进流通标准化工作方面主要有哪些举措呢?

一是制定发展规划。2011年11月份商务部正式印发《关于“十二五”时期商贸流通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流通标准化工作的目标和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标准制修订,强化标准宣贯和应用等主要任务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为未来几年流通标准化工作明确了导向。

二是理顺工作机制。为了加强与各方面的工作协同,我们加强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机构的作用,逐步建立起公开、透明、高效、顺畅的流通标准化工作机制,为工作顺利推进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是完善工作制度。在制定《办法》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拟定了相关细化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标准化工作的流程,对标准项目的申报、起草、审定和报批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保证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序开展。

四是搭建标准体系框架。针对标准体系结构不平衡、内容不完善等问题,我们着力搭建流通标准体系的框架,努力增强整个流通标准化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协调性,使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宣传贯彻更加突出重点,更加贴近行业发展的需要,使各个行业的标准协同效应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

五是加快标准的制修订。去年,我们下达了标准项目计划350项,目前已完成332项,占现有流通标准总量的41%,成为商务部成立以来标准制定最多、最快的一年。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已经下达了第一批242项标准计划,目前正在抓紧执行。

各位记者朋友,当前流通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8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文),提出到2020年我国将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化流通体系,流通产业的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流通业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这一发展目标。文件明确把流通标准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保障措施之一,要求加大流通标准的制定、实施与宣传力度。这对流通标准化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意见》的要求和内贸“十二五”规划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流通标准化建设,增强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导向性、实用性,为流通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快健全流通标准体系。根据流通领域标准现状与行业发展需要,按照业务领域分别构建各行业和领域的标准体系框架,明确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布局以及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构成,留足地方标准的对接空间。争取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科学适用、相互协调,层次上以国家标准为引领、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内容上以通用类标准为基础,各行业标准为延伸的多层次、多维度的流通标准体系。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基础环节的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将着力加强商贸物流、农产品流通、商贸功能区、生产资料流通、餐饮、家政等商贸服务业,特行管理、电子商务等领域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同时积极推荐相关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将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推荐性标准上升为强制性标准。为保证标准质量我们将进一步做好相关标准项目的预研和项目储备,及时把行业急需的标准项目纳入到制修订计划。

三是大力提高流通领域标准的应用水平。流通标准的应用是标准化建设的关键环节。要围绕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供应链管理、流通信息化建设等一些关键环节,大力开展流通标准化示范建设,引导各行业、广大企业提高标准的应用水平。同时,我们将依托相关标委会、行业协会大力组织开展“流通标准宣传月” 、“流通标准化日”等倡导宣传活动,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现有的标准在行业内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将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集中报道标准化建设先进典型以及在标准化建设中取得的一些实际效果,营造有利于标准应用推广的浓厚氛围,形成广大流通企业积极学标准、贯标准、用标准的良好局面。

四是提高标准工作的规范化、法律化水平。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通过加强宣传培训使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广大流通企业领会要义,增强依法推进流通标准化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流通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五是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流通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同兄弟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工作顺畅高效开展。加强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要求各地制定标准化工作的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加大流通标准宣传贯彻和推广应用,加快完善地方流通标准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对流通领域各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和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他们在标准工作中的协调引导作用。要倡导发动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到流通标准化建设之中,特别是要推动企业在标准应用实施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

总之,流通标准化工作关联面广,任务重,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感,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流通标准化工作的质量与水平,为建设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商贸流通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真诚地感谢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流通标准化工作的关心和鼎力支持。谢谢大家!

傅艳:谢谢王司长。流通标准化是标准化工作的重头戏,流通工作又和大家生活息息相关,希望通过标准化实施让大家的消费、生活服务更安全、更便利。下面是提问时间,请大家围绕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提问,提问前请报一下所在媒体名称。

第一财经:目前流通领域管理比较混乱,成本过高,请问您未来如何应对这个问题?第二,如何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过高的问题?

王德生: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确实是流通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降低流通成本关键是要提升流通的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流通效率。我们在标准制定工作中,一方面非常注重通过标准来规范流通业发展,同时努力通过标准化建设来推动流通效率的提高。比如连锁经营方面,我们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连锁经营的标准,目前全国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企业销售额已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7%以上,有些重点城市已达到了40%左右。另外,在特许经营方面,我们也相应制定了一些标准,推动特许经营规范、健康发展。流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的支撑,现在网络购物的发展方兴未艾,我们配合相关方面制定了电子商务、网络购物方面的经营服务规范。此外,在仓储和商贸物流方面的相关标准也有利于流通成本的降低。总之,我们将从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出发,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标准,通过标准化推动流通成本的降低,为流通业发展作出积极的努力。

记者:关于现有的流通标准的具体情况请介绍一下?流通标准化具体涉及到哪些领域和行业?你刚才介绍到下一步要加大流通标准化的建设以及提高应用水平,请问提高应用水平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具体部门和领域,有什么具体的鼓励或者说财税配套措施?

王德生:截至2011年底,流通领域已有标准800项,其中国家标准209项,行业标准591项。按照行业类别划分,批发与零售类共有标准53项,农产品流通类共有标准45项,住宿与餐饮类共有标准26项,商务服务类共有11项,居民服务类有36项,生产资料与物流类标准有47项,流通加工类标准有53项。流通标准体系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租赁与商务服务、仓储与商贸物流、流通加工等大类。几个大类之下又涵盖了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租赁业、商务服务、废旧物资回收、美容美发、洗染、洗浴数十个行业和领域。在这个框架下,我们要发动有关方面进一步细化延展相关标准体系,使各个行业的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唐司长刚才谈到我们去年制定了300项标准,今年又将计划制定200多项标准,在政策支持上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争取每一项标准的制修订能够有少部分补助,这对鼓励各方面制定完善标准体系将发挥很好的引导作用。关于提高标准应用水平,将通过标准化示范建设,依托协会、标委会及地方开展行之有效的倡导普及活动,加大标准应用成效的宣传,引导广大企业切实将相关标准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政策包括财税政策,8月3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涉及相关支持政策,文件中说的非常具体,我们可以向大家提供相关文件内容,大家也可以在商务部网站查询。

国际商报:请问唐司长,现在颁布的标准化办法和之前废止的两项原内贸部、原外经贸部的标准化办法有什么不同、有哪些改善?

唐文弘:最大的不同,以前那两个办法没有明确地提出一个原则,今年我们这个《办法》中根据商务领域实际提出了一个原则。《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一直是这样提的,一直在这样做,确实也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很好的成效,但是确实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这方面,标准化工作应该可以有所作为。二是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上街去买东西,我们肯定要看什么时候到期,更专业的就是追求营养,我们要看含的营养成份是什么。三是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反复地或者重复性地使用的技术或者服务规范。一次性做完了,今后没有别人再按照这个来做,那不叫标准。标准出台了,企业也使用了,可以对商品和服务质量有更好的保障。四是有利于促进商务领域产业的发展,最明显的比如说零售,如果它在整个服务过程中能更加规范、更加标准化一些,对于它的发展肯定更有利。比如我们在餐馆吃饭,餐馆的服务如果更加规范、更加标准化一些,可能会对这个企业有更好的印象。实际上国际上的餐饮企业包括快餐类的,可能也在用企业自己的标准,它发展的规模可以非常大。五是有利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前我们都说鼓励采用国际标准,那是我们在发展的初期,反正国际标准基本上比我们的好,所以采用国际标准。这次我们专门加了“国外先进标准”,国外的标准要比我们的先进才鼓励采用。另外一个原则是对商务主管部门的限制,“严格限定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有差别的。任何一个强制性标准要出来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因它对老百姓特别是企业影响非常大,因为涉及到成本、销售等等方面的因素。这些原则的确立,是最重要的改进或者说完善。

第二,立法技术上重新界定了商务领域标准的范围。老的两个办法对内外贸的标准范围做过列举式的描述,制定《办法》的时候,我们想有一个概括性的,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商务领域发展的需要。我们规定“商务领域内需要统一规范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这样就更加概括。以前是列举,就容易挂一漏万。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相关的业务司局,在流通领域牵头的是流通发展司他们会做更多细致的工作,在计划制定的过程会做的更周密。

第三,严格了程序。《办法》严格了准化工作的程序,特别是标准制定工作的程序。有时候中国人不是特别重视程序。实际上程序正义具有它独立的价值。做法律的人经常会说这么一句话。程序上严格要求是确保制定的标准高质量的前提之一。

主要是这些方面做了改进和完善。

中国消费者报:当前流通标准化的建设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王德生:当前流通标准化工作中可能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标准体系还不尽完善、不够平衡,特别是各类标准间衔接不够紧密,配套性不够。二是标准制定如何与流通的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新趋势紧密结合的问题,这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现在看,标准化与流通业规范化发展、产业化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三是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力度有待于加强。标准再多,如果束之高阁不去用,标准的效果、作用也很难得到很好的发挥。目前来看,标准宣贯工作中需完善相应的配套支持政策。有些标准是推荐性的,国家推荐到地方,地方推荐到企业,企业就不能再推荐了,一定要把标准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四是标准化建设的人才比较缺乏,力量也不够强,特别是科研能力比较薄弱。下一步我们将针对以上这样一些问题,进一步做好相关的工作,努力将流通标准化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21世纪经济报道:请问唐司长,刚才你介绍到已经下达的标准一般不会做调整,在复审环节中可能考虑对标准做继续实施还是做修正,请问复审环节的设置初衷是什么?既然有复审环节,“十一五”期间下达的400项标准应该有一部分是满足了三年复审条件的,是否有一些会作出修订?

唐文弘:可能是我表述不清楚,也可能这项工作离大家远一些。我刚才讲“一般不做调整”,是指制定标准的年度计划一旦制定一般不做调整,不是讲标准一旦制定之后不做调整。大家都知道或者偶尔听到或者经常听到“标准滞后”。我的东西为什么出问题了,为什么出这事件、那事件了,大家在研究问题的时候会提出疑问——“标准滞后”,标准是哪一年制定的?用行业内的话是“标龄老化”。“标龄”10年、20年、25年、30年,太老了。企业在被追责的时候说是符合标准的,符合哪年的标准呢?一查发现是老化的标准。所以在《办法》中专门设置了标准复审制度,复审在立法角度是想杜绝标龄老化的标准。复审程序上的规定,现在看还是比较严密的,我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办法》第32条规定,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商务部应当适时复审。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商务部委托,组织对标龄三年以上的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分别提出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报商务部审核。不满三年的,如果需要,也可以复审。一般来说是三年以上行业标准要进行复审,国家标准是否复审不归我们管,我们只能提出建议。一旦进行复审,要确认是否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这时候发现存在标龄老化的问题,作为主管部门就要按照相应的程序来做好修改工作。具体的、细节性的安排,在《办法》第33条、34条、35条都做了要求。

央视网:请问王司长,《管理办法》有关电商价格战的相关规定,如果以后类似的网商、电商价格战再次发生是否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之后再进行价格战?有人认为这次价格战他们的目标是希望转变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从一些实体店的消费到网络消费,请问你对此怎么看?

王德生:近年来从致力于推进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角度,我们加强了相关标准的建设。目前已经出台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这样一些标准,同时还有一些要求在相关的文件里做了规定,比如说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是以商务部文件的形式下发的。为适应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发展的需要,我们今后将加大这方面标准的制定力度,比如已经列入计划的《网店信用评价指标》、《网络团购企业管理规范》、《网络团购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电子商务营销运营规范》。你提到的问题,有的内容在我们发布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做出了规定。电子商务不仅包括平台本身,还有经营服务商、配套服务商等多个方面,其权责、义务,将来除了在相关法规里进行完善外,在相关标准里也要进行细化和补充。

傅艳:因为时间关系,今天专题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两位司长,谢谢大家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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