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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
2016-08-02 15:52:17 来源:国新网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

发布会主席台(吴晓山 摄)

  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6月1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经司负责人李聚合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问,从制定《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核心机制、激励和惩戒原则、主要内容、法规制度、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对该项政策举措进行了解读。

我国发布第一部信用联合奖惩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

《指导意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

《指导意见》制订出台的目的,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都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

《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进行激励。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褒扬,重在提供优先机会,重在减轻社会负担,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

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受到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包括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在联合惩戒的对象上,《指导意见》明确,要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信用修复机制和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的具体任务。

要建立信用纠错修复、自新修复、主动修复的机制。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效避免信息失实和“误伤”等情况发生。一旦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培育诚信理念共建诚信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惩戒不是目的,目的是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让守信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成为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的行为自觉。

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同时,要大力培育诚信理念,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大力加强诚信教育,通过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的方式,潜移默化,将诚信理念深植人心,真正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

当前,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正在酝酿或组织签署对优秀青年志愿者、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方面的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以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在更多的领域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期待媒体朋友继续关注、报道守信典型和失信案例,营造更加浓厚的诚信氛围,共同推动《指导意见》有效落实,共建共享人人守信的诚信社会。

分领域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经验成熟

为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详细的分领域具体措施。

在此之前,有关部门和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已经取得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比如,税务总局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开发“税易贷”产品,对诚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便利,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共青团中央与保险机构合作,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更加便利的保险服务。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安监总局,先后与40多个部门联合签署了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惩戒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体形成强大威慑

惩戒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体形成强大威慑。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限制乘坐飞机411.5万人次,限制乘坐列车101.6万人次,阻止出境边控443人次,限制申报政府性投资上百亿元,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2.7万多人次,一些失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被取消“劳模”等评先评优资格,一批失信案例被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这些惩戒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形成了强大威慑,大量失信纳税人补缴了税款,约40万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主要开展五项工作

政务诚信建设是全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在这方面,主要有五项工作要做:

一是出意见。现在发改委正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全面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政府部门的信用建设做出具体细致地部署。

二是建记录。按照信用记录全覆盖的要求,加强政务失信记录建设,对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当中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搞预警。我们现在正在探索引入大数据对城市政府,包括所有地方政府的信用状况进行大数据的监测、评价和预警,对失信情况严重的地方政府要提出预警报告,督促其进行整改。

四是追责任。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地方政府承诺不兑现、政策不落实等失信行为进行责任调查和追究。

五是树典型。我们现在分两批,选择了43个城市开展诚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创建的重点就是建设以政府诚信为重点的示范城市。通过这样一些综合措施,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带动和影响全社会诚信意识的增强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对待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和法人的三条总原则

“红黑名单”制度,是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守法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激励的对象就是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和法人,惩戒对象就是“黑名单”。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法人,我们处理的总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

有限期惩戒,就是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不再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当然,不再作为惩戒对象的期限,具体由相关部门来制定,这是下一步我们需要深化和细化的方面。

有条件修复,就是要建立一个对轻微失信行为鼓励主动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允许被失信的当事人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性服务来修复个人信用。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不失信,只要发生了失信行为,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征信机构自身信用监管做到有监管有记录有评价

征信公司是从事信用服务的社会化机构,其自身的信用建设由此而显得的至关重要。对征信机构自身的信用监管可以说是“三个有”:

一是有监管,就是国务院专门有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人民银行是征信业的监管机构,人民银行也专门制定了征信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征信机构监管指引,对征信机构的诚信规范依法经营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二是有记录,按照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通过纳入信用记录,来实现对征信机构的有效监管。

三是有评价,我们正在进行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征信机构开展评价。相信通过这样一种有效的监管机制,可以使征信机构更讲诚信,从而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升。

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必须依法依规

鼓励全社会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要做到依法依规。

如果惩戒失信的措施本身不合法、不合规,那么这本身也是一种失信的情况。《指导意见》明确惩戒措施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这种强制性措施都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但都有政策依据。信用建设一定要建立在依法依规的框架下,这样信用建设才能发挥有效作用。

激励和惩戒与互联网金融规范整治互相促进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与现在正在进行的互联网金融规范整治是一种互相促进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和整治,就是要建立一个诚信的互联网金融体系。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守信行为的联合激励,营造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在这方面,主要有两个非常具体的重要措施:

第一,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失信市场主体,要按照《指导意见》开展联合惩戒,使他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二,明确凡是在其他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将不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些措施,有利于通过互联网金融秩序的整顿,建立一个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的互联网金融体系。

《指导意见》非常注重正面激励。通过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既注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注重对守信行为的激励。下一步,我们的重点任务就是要认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同时加强三个方面的建设:

一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强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力量在信用建设当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让更多的人能够自觉地诚实守信,知信用、讲信用、守信用。

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要抓好三项工作

对失信行为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要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打造一个平台,就是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这样一个平台上,一旦一个地方发生了失信信息,所有接入这个平台的单位都能知晓这个信息。我们从去年就已经着手开始筹备这项工作,去年年底已经实现了全国信用平台的试运行。下一步,要把这个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级政府、向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相关机构延伸,使得所有地方发现的失信行为都能纳入这个平台,实现相关部门、相关机构能够共享,从而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奠定基础。

二是打造一个网站,就是我们信用中国网站。我们从去年6月1日开始建设了“信用中国”网站。目前网站已经运行了一周年,现在有一些严重的失信信息,法律法规允许公开的,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让全体公民都能够知道。

三是要充分发挥一批社会化征信机构的作用。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是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措施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是激励惩戒机制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要降低市场交易的成本。如开发一些类似“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这样的产品,缓解小微企业的经营困难等。

信息和信用共享是金融体系与诚信体系间转换的重要机制

在金融体系之间与诚信体系之间建立一种转换,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信息共享,信用共享”。

一个企业如果在很多领域是诚实守信的,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我们在其他方面就可以给予他更高的信用等级,从而对他提供一定的支持。我们的信息共享和信用共享,就是要完成这样一个基础性工作。我们现在正在努力形成这样一个金融体系与诚信体系之间的良性互动。

激励优秀青年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们信用建设的关键在人,尤其是在青年人。开展对优秀青年志愿者的守信激励活动,应该说是着眼于长远、着眼于未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

我们通过这样一个措施,让诚实守信的青年人能够受益,并且能够长期坚持这样一种理念,让它成为受益终身的良好习惯。我们和共青团中央正在联合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着眼于长远、着眼于年轻人、着眼于未来的这种长效机制的信用建设,使我们中国的信用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激励惩戒办法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拓展了新渠道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失信行为当中的一个突出表现。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但最重要还是要加强信用建设,让所有的企业都能够诚实守信、不欠薪。

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出来以后,为解决这个问题又拓展了一个渠道。我们现在正在和职能部门联合,专门制定一个针对欠薪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对欠薪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然后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发动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严重恶意欠薪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从而让这些企业不敢欠薪、不愿欠薪、不再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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