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通过深入了解违法失信企业对自我信用修复的呼声和需求,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出台了《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在体制机制上为失信企业重新经营找到了“出路”。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注册登记后,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成立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开始年报。未按时年报的企业,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满5年没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方可申请移出“黑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在政府财政补贴、采购、招标等各方面都将受到限制或禁入。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这一信用监管制度设计,对违法失信企业起到了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社会共治的良好作用,但移出“黑名单”时间限定太长,企业一旦进入“黑名单”,银行账户被冻结、各项业务受限制,5年内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目前,辽宁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2.4万余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已经不再经营、失去联系、无人管理的休眠企业。但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调研了解,尚有10%-15%的企业处在经营状态,或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只是暂时遇到困难临时歇业。这部分企业如果没有信用修复机制,将被迫停止市场活动,走入发展的“死胡同”。
信用监管是要把企业管好、不是管死。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救活”一个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对市场规范特别是推进信用监管成效显著。今年以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40余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要求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出台了《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7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经初审、调查核实后,符合要求的可为其恢复正常信用状态,从而在体制机制上为失信企业重新经营找到了出路。
据介绍,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的信用修复制度,既符合辽宁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继续经营发展的现实需要,又给违法失信企业改正错误、恢复信用、重振发展开辟了“绿色通道”,同时使其他企业引以为戒、重视信用、合规守信经营,不断营造守信者畅行无阻、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监管局面,切实发挥好信用修复制度的激励引导作用,全力助推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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