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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专家称手机话费“到期余额不退”属于不当得利
2011-10-18 08:41:07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风险雷达舆情监测系统搜索,该文章在24时内点击7689次。

 

原文链接: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110/18/t20111018_16655992.shtml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在采访中了解到,手机话费“到期余额不退”被消费者痛斥为“最牛霸王条款”,虽经消费者协会连续6年点评和各地媒体轮番“炮轰”,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这三大电信运营巨头仍“我行我素”。有关专家指出,三大电信运营商手机话费“到期余额不退”的规定,属于不当得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手机话费“到期余额不退”成众矢之的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分别规定,不同面值的话费充值卡有效期不同,比如中国移动50元面值的手机充值卡有效期为90天,中国联通500元面值有效期为540天。电信企业规定,用户的话费若超出有效期,“无论账户是否有余额,您不能呼出和接听任何电话”,如果超过“锁定期”仍未充值,“您的号码将会自动注销,号码注销后,账户中的余额不再返还用户”。

 

北京律师董正伟的手机曾因充值话费到期被停机,只好再充值20元“激活余额”,原来充值话费中剩余的160多元钱才能继续使用。董正伟疑惑不解的是:“如果不再次充值,按照中国移动的规定,这剩余的160多元钱话费就不归我了!这是什么道理,这不是巧取豪夺吗?”

 

专家称“到期余额不退”属不当得利

 

近年来,电信资费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话题。电信运营商虽对资费进行过调整,降低了漫游费和月租费,实行了单向收费,但对手机话费“服务到期余额不退”始终未做出让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等专家认为,手机话费“服务到期余额不退”属于不当得利,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李国光表示,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保障消费者话费余额权利的实现。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律师邱宝昌说,手机账户余额所有权应归属消费者。消费者通过充值卡向手机账户充值预付话费,与电信运营商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电信运营商为充值卡设定服务有效期,实际上是为合同的履行规定期限。有效期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运营商可以不再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然而,服务的终止与手机账户余额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电信运营商提供了通信服务,应当扣除已消费手机账户话费,如果账户内还有话费余额,余额的所有权仍然为消费者所有。

 

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赵巨鹏说“电信巨头作为国企业绩虽然很耀眼,但是如果其发展让民生尴尬,不能惠及民生,这种发展是值得深思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国有企业是“共和国的长子”,更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唯利是图不仅损害企业形象,而且还会损害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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