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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大连住房保障中心:骗取保障房将记信用污点
2012-05-11 08:52:46 来源:海力网

据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风险雷达舆情监测系统搜索,该文章在24时内点击18564次,回复45条。

 

原文链接:http://www.12312.gov.cn/article/swxy/dtxx/201205/1292754_1.html

 

日前《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办法》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任追究等做了详细规定。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此进行解读。

 

监管抽查、定期查相结合

 

《办法》称,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监督管理,监管工作人员有可能进行入户调查。《办法》解释,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各级监管机构可采取抽查、座谈、入户和管理系统检索等多种形式,实施监督检查。定期监督管理是指:各级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定时间表,组织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工作开展定期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管理包括:定期利用保障性住房、产权产籍和公产房屋管理系统,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国家抚恤补助等变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市县监管机构定期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变动情况,对享受对象资格实施监督核查;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情况的年审工作。

 

骗取保障房将被记信用不良

 

《办法》称,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以虚假材料骗取住房保障,对已经取得资格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保障资格;对已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保障性住房补贴、补助或退出保障性住房,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记入信用不良记录。

 

对责令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资金额度和使用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定期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回购进度统一拨付资金后,按存量房转让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市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对依据政府有关政策和合同约定缴纳相关价款的,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价格的评估报告,向市住房保障中心补交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缴纳的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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