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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地方配套法规的建议
2009-08-31 14:58:00 来源:

  “作为一个资源大省,走循环经济发展道路,实现资源的‘综合开发、有效配置、循环利用、永续发展’,把资源优势转势换为经济优势,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大计。”省人大代表王玉娟在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建议,制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细则》。
  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等六项制度,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作为资源大省,柴达木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试验区的建立,为我省循环经济建设搭建了良好平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经过三年多的发展,循环型产业链的框架初步形成,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步彰显,已成为我省工业经济发展的强劲“引擎”。但是,我省循环经济建设基本还处于摸索阶段,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还比较滞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我省自然条件特殊、资源禀赋独特,产业分布和发展与其他省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循环经济建设有自身的独特性。为保证《循环经济促进法》在我省的有效实施,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出台适合我省省情和循环经济建设实际的具体措施和细则,为我省循环经济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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