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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金融信用 须进行结构性破题
2012-06-26 14:27:45 来源:华夏时报
当下重塑金融信用刻不容缓,这不仅因为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民企老板频繁的跑路潮,已经引发民间信用坍塌,而且因为在我国上市公司恶性欺诈至今无法根治之时,巨额地方债务又陷入到无奈展期的隐性违约之中

当下重塑金融信用刻不容缓,这不仅因为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民企老板频繁的跑路潮,已经引发民间信用坍塌,而且因为在我国上市公司恶性欺诈至今无法根治之时,巨额地方债务又陷入到无奈展期的隐性违约之中,当下我国金融信用缺失的诸般窘境,均已说明再不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我国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必将会进一步弱化。

可喜的是,我国金融信用的重塑之旅似乎已经展开。继去年11月国务院批准央行主管信用评级行业结束此前信用评级业多头监管的乱局之后,4月11日,央行副行长杜金富进一步明确指出,央行将率先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而国家级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亦将于年内由发改委和央行共同牵头推出。

毫无疑问,面对当下金融信用的持续坍塌,通过对信息平台的技术升级、主管机构的归口管理以及《征信业管理条件》的加速推出,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是极其必要的。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一国金融信用的重塑,自上而下推进的信用体系建设,仅是其必要前提。其重塑目标的真正达成,必须在相关浅层次的政策应对之上,进行更为结构性、全局性的思考和破解。

对于我国当下严重混乱的金融现状而言,仅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对政策,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在整体金融制度设计已与经济发展极度不协调以及相关法规(执法环节)对既得利益群体的过于偏向之下,期望形式上的信用体系建设,显然注定会难以成效。

事实上,与民间借贷引发老板跑路潮的无奈相比,诸多牵涉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融资乱象,却往往暗含更多的主观故意。这种错位格局的产生,已超出当下就事论事的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范畴,而是与相关法规的偏向、执法环节的形严实松密切相关。以我国屡见不鲜的上市公司造假为例,其根本原因不仅因证券发行等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健全,更与公权力寻租而造成的执法失当有关。仅以当下造假东窗事发的绿大地为例,其一年时间股价即暴跌70%,从而造成高达48亿元市值蒸发,无数股东的血汗钱被坑,但法院对其的处罚仅为公司罚金400万元、高管悉数缓刑,而国有企业却在这时挺身而出收拾烂摊子。这种堪称荒唐的判罚以及后续处理,不仅毫无惩戒作用,更有变相鼓励之嫌。而在这种严重欺诈变相放纵之当下,征信平台构建的作用可谓式微之至,大谈信用体系建设更可谓搞笑之极。

此外,在行政过度主导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性阻碍之下,重塑我国金融信用亦必将任重道远。其一,当下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仍以数量型为主、价格型为次,而这种脱离货币价格的非市场化调控方式,必然会造成货币供应的陡增陡降,商业银行受此支配,往往会对中小民企未到期贷款提前收回,此种状况不仅可能让诸多运营良好的企业,短期遭受无法预料的灭顶之灾,而且由此导致的相关企业失信记录,更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其二,当下货币政策仍然过于迁就经济增长,信贷资源往往在行政权力的支配之下,过多地向地方债务平台、国有企业倾斜,此种失衡局面不仅已经形成当下银行业巨额的隐性坏账,更会持续挤压中小民企,将融资渠道无奈地转向民间借贷,而因中小民企的赢利能力无法持续承受民间借贷的超高利息,最终形成的违约事件亦无法真正证明这部分群体的主观恶意。

金融信用体系的真正重塑,必须进行结构性、全局性的统筹安排。之于当下而言,对于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有必要出重拳予以治理,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置可以参照美国证券市场“把牢底坐穿”的规定,对涉及其中的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亦必须加大处罚力度。通过规范公开上市企业信用建设的力度,才会对众多中小民企形成榜样效应,诸多浅层次的应对政策亦才更具有说服力。而对于数额巨大的地方债,则应在控制总量、强化问责制的基础上,通过相对加大地方债自主发行的额度,以此大幅减少此前由国家隐性担保的地方债额度。而由此不仅可以逐渐减少地方债总量,更会推动信贷环境之于地方债务平台(国企)、中小民企两者间的相对公平。此外,我国货币政策应加快从“数量型调控为主”向“价格型调控为主”的转变,通过货币价格的市场化竞争,进一步优化信贷资源的整体配置功能。

信用体系的重建必须真正结构性破题,而不能囿于形式上的政策应对,更不能在浅层次的约束之下,持续“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不公平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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