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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维良:创造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信用建设工作
2018-11-13 08:43:28 来源:《中国信用》
要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完善市场化评价体系,强化信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等制度。这一系列重要论述,从战略高度为新时代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我们要将其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高度敏锐性再认识信用建设的重要性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为各部门各地区推动信用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机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效果逐渐显现,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支撑条件日趋完善,多种信用建设探索与实践恰逢其时。

首先,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习近平总书记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直高度重视,要求将诚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作为重要的发展思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提出要构建失信惩戒大格局。在中央深改组第23次会议上强调,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要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习近平总书记重视政务诚信建设,指出要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中央深改组第29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将信用建设纳入环保、科研、电子商务等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监管和发展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在十九届中央深改委第1次会议上强调,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要坚持预防和惩治并举,坚持自律和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科研氛围。要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完善市场化评价体系,强化信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就诚信建设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关注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近期,国家信息中心搜集2017年1月~2018年4月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各大平台与社会风气直接相关的信息2700余万条,综合分析群众诉求,梳理出“社会风气十大烦心事”,其中群众烦心度最高的是“诚信缺失、诈骗满天飞”。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关注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李克强总理也在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上确定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他指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几年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实现全覆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显威。要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二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对侵权假冒、坑蒙拐骗、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坚决整治,让失信者受到惩戒和震慑。三是坚决守住信息安全底线,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是加快推进重点民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进群众福祉。五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发展第三方征信服务。强化政府部门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处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

李克强总理连续四年在全国“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部署。他强调,要推进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要建立完善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违法经营者付出高昂代价;要加快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要加快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政府定标准、强监管,企业作承诺、守信用,最终实现“零审批”管理。

二是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的范围力度前所未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重要批示精神,关注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中央文明委近期印发了《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组织中央文明委有关成员单位,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诚信缺失问题,针对经济社会领域出现的失信突出问题,集中开展19项专项治理,涉及电信诈骗、互联网虚假信息、涉金融、生态环境保护、扶贫脱贫等重点领域。每项专项治理工作均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并提出具体举措,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在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方面,国家发改委自2017年以来协同个别部门开展了政务、涉金融、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取得积极进展。但在同一段时间内,针对19个领域、协同20多个部门同步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这样的规模和力度前所未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特别是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希望通过19个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的专项治理,构建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和公共信用评价制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引导力和威慑力,鼓励失信主体加快整改修复信用,引导全社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三是诚信建设主题宣传活动的规模影响前所未有。今年,中宣部启动“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在长达9个多月的时间里组织所有主流媒体分阶段、大规模宣传诚信建设也是前所未有的。这次主题宣传是新闻战线推动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各地区主要媒体及重点新闻网站统一开设专栏,第一阶段持续3个月时间,阐释诚信建设内涵、解读现行制度政策、介绍当前实践做法、剖析典型案例。主题宣传活动坚持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聚焦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报道,引起广大网友热烈讨论,老百姓纷纷点赞,反映了社会各界对推进诚信建设、维护诚信秩序的迫切期待。

党中央、国务院希望通过“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一次集中的全景式宣传,全方位展示信用建设最新成果,强化人民群众的诚信意识,生动展现“信用让生活更美好”的实现方式,营造良好的诚信 社会氛围。

四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浓厚的社会氛围前所未有。国家发改委正在全力推进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事后信用联合奖惩的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信用管终身”。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60多个部门已签署40个联合奖惩备忘录,推动有关部门加快建立红黑名单及其管理制度,目前已有15个领域出台了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已有16个领域发布了红黑名单。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将“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人,对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做出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会同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要求重点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规范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要求有序推动失信信息社会公示,并要求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当前,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失信现象比较普遍,且高发频发的态势未能得到根本性遏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迫在眉睫。

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单靠市场经济的自发演进作用和市场主体呼唤还不够。从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历程看,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初期都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引导。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责无旁贷。我们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化解存量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建立防范和减少增量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全面增强市场监管能力,增进各类主体诚信意识,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

以主动的创造性推进信用建设迈上新台阶

创造性,即信用建设工作要与时俱进,要创新手段、创新举措、创新领域。重点包括七个创造性:创造性专项治理、创造性信用惠民、创造性信用监管、创新性运用红黑名单、创造性联合奖惩、创造性信用评价、创造性信用修复。上述“七个创造性”密切相关。

创造性地推进专项治理是当前要务。专项治理是督促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的有效手段,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批示精神的重要抓手,是“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牛鼻子”。近期,中央文明委会同有关部门正在集中治理19个重点领域的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力求全面提升社会诚信水平,专项治理也将为主题宣传活动提供大量的生动案例和良好的舆论环境。自2017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已开展政务、涉金融、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比如政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机构共5006家,经集中治理,一大批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案件得到清理,整改率达99.7%,还款金额逾80亿元。现在,各地信用建设工作的任务都十分饱满,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善于抓重点,善于抓主要矛盾。实践证明,专项治理就是可以引领全局的“牛鼻子”,达到“举一纲而万目张”的效果。因此,专项治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当前要务。

做好专项治理,要求把握好“六个字”,即“梳—挖—治—建—评—协”

梳,即梳理各类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19项专项治理任务要求,筛选与治理任务相关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按地区分发至各地方,作为专项治理对象的名单。各地方应及时核实分发到的名单主体是否存在,失信情形是否属实,明确如何针对性治理。要特别重视对重点关注名单的运用。

挖,即挖掘各类失信信息和失信主体。除了共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我们还要挖掘行政处罚信息、群众投诉与举报信息,以及来自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的失信行为信息,从中筛查相关领域的失信主体,一并纳入专项治理对象。比如正在开展的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通过大数据技术筛查了1109家高度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各地方也可按照治理任务要求,自主明确区域性的治理对象。

治,即分类施策治理失信行为。对于已经核实的专项治理对象,首先督促其限期整改,经约谈仍不纠正失信行为的,根据其失信程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各地方要以专项治理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定向推送、社会公示等渠道,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作用,按照专项治理对象失信情形的不同,分类实施治理措施,使更多的失信主体退出黑名单。以涉金融为例,筛查的1109家高度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经专项治理,其中移交司法程序的194家,涉案金额约49.77亿元;对有非法集资线索尚不构成移交公安机关的423家企业,采取风险隔离措施加强重点监管。

建,即着力构建四个有效机制。包括公示机制、承诺机制、记录机制、识别机制。“建”是“治”的长效机制。各地方要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专项治理对象名单,督促相关失信主体公开作出守信承诺,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专项治理对象的整改记录,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结合专项治理对象名单研发信用识别类信用服务产品。

评,即用好综合信用评价手段。各地方要探索开展19项专项治理领域的综合信用评价,对于评价结果差的,可直接纳入专项治理对象。

协,即协同各方监督力量。各地方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企业等各方力量,共同梳理各领域专项治理对象,协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创造性地信用惠民是根本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快推进重点民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进群众福祉的要求,今年已启动“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信易批”等“信易+”系列项目,在重点民生领域拓展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措施,实现信用惠民便企。鼓励各地方创新“信易+”系列场景,丰富联合激励措施,实实在在地增进群众福祉。

截至目前,在“信易贷”方面,包括税易贷在内累计发放贷款超过8000亿元;在“信易租”方面,试点期间已有40万家企业申请“信易租”业务,累计免押金超过2亿元。一些地方在“信易+”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比如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通过“信用张江”平台,已帮助逾600家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支持,累计融资额约50亿元;河南郑州已实现为纳税信用良好的公司和信用良好的创业团队提供1年~3年的办公空间免费入驻,无偿的科技咨询服务和免费的公共服务平台等;山东荣成已实现诚信个人乘坐公交车享受5折优惠,公共自行车办卡免交诚信保证金150元;浙江建德已有9个景区为优秀志愿者参观提供门票减免优惠,11家酒店、宾馆为优秀志愿者住宿提供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协议价服务;江苏苏州高新区依托区信用信息平台,已实施投资建设项目承诺制预审批制度,审批时间压缩了60%。

信用惠民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需要创造性地建立六个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信易+”联合激励机制。“信易+”系列的成效关键看场景中相关主体受到的联合激励效果。各地方应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创新多种与信用评价相匹配的激励措施,让信用良好主体有获得感。对于在“信易+”系列场景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行为,应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二是建立“信易+”联盟合作机制。“信易+”系列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的“信易+”场景涉及不同的主体,从事前的信用承诺,事中的信用评价,到事后的分类监管,无法由一类主体全部完成,需要分别针对“信易+”系列各特定场景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公示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相关主体建立合作联盟,共同推进“信易+”系列的实施和落地。

三是建立“信易+”试点示范机制。城市政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有条件、最有手段、最能有所作为的一级政府,可以直接深入到社区、园区,也是推动“信易+”系列落地最有力的实施主体。各地方应以“信易+”为主题,甄选具有条件的城市和成熟的应用场景,探索设立示范社区、示范园区、示范街道等,在多领域、小区域设立“信易+”系列试点。

四是建立“信易+”信息共享机制。

无论是合作联盟的建立,还是试点示范的设立,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信易+”系列场景的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是“信易+”系列落地的关键,没有足够的信息,“信易+”系列场景就无法生动的运转。各地方应围绕“信易+”系列场景,在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基础上,创新信息共享方式,整合多方信息源,依法应用各类主体信息,保障“信易+”系列的落地。

截至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对接44个部门、所有省区市以及70个市场机构,累计归集共享各类信息近250亿条。其中中央部委提供信息约70亿条,地方平台提供信息约100亿条,其他社会机构提供信息约80亿余条。这些信息可依法共享给各地方开展“信易+”相关工作。

五是建立“信易+”信用评价机制。“信易+”系列的核心思想是“诚信让城市更便利”,让诚实守信之人借助“信易+”系列场景享受与其诚信度相匹配的优惠与便利,诚信度的衡量需要通过信用评价对其进行量化或划分等级。各地方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借助各方共享的信息,对“信易+”系列场景中的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也可采用已有的个人信用分和信用等级作为信用评价结果。

六是建立“信易+”宣传推介机制。目前,已有不少城市在“信易+”方面作了许多探索和实践,经验值得借鉴。我们将全面评估各地方在创新“信易+”系列方面的优秀做法,及时总结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各地方在创新“信易+”系列场景的同时,应不断加强场景的宣传和介绍,及时披露应用成效,让群众“知信、用信、守信”。

创造性地加强信用监管是看家本领。2018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指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加强信用监管就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工作措施,加快化解存量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建立防范和减少增量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近期印发了《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鼓励各地方创新应用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协同注册、合同监督等手段,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信用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看家本领,须要创造性地运用八大监管手段:

一是列退名单。依法依规将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黑名单”,对于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据相关的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监管。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名单主体,可依法依规允许其退出名单。

二是限期整改。在认定失信主体时,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要分别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通过发放限期整改通知函,督促失信主体及时整改。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城市要力争督查辖区内有整改义务的失信主体全部实现整改。

三是培训约谈。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各地方要对本辖区内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进行约谈。要通过约谈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将培训约谈记录纳入相关失信主体的信用记录。

四是公告公示。各地方应通过本级信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已归集的黑名单等失信信息,特别是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网上公开,公示率和有效率均应力争达到100%。

截至目前,“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双公示”信息逾1亿条,其中行政许可信息8021万条,行政处罚信息2669万条。公告公示的社会影响是很大的。2017年,对“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提出咨询、异议、修复等的社会公众电话约15,000个,邮件8200封,微信咨询4300余位,QQ咨询4000余位,共计约32,000人次。

五是提交报告。失信主体应向相关监管单位机制化地主动提交第三方信用报告,监管单位应将信用报告作为信用监管的的重要参考。

六是行业监管。发挥行业监管部门作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围绕失信主体开展行业信息公示、风险提示、预警监测、信用管理培训等工作。

七是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失信信息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充分共享,推动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

八是嵌入“一网通办”。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将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比对查询嵌入“一网通办”流程。

创造性地规范和运用红黑名单是基础抓手。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上指出,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对侵权假冒、坑蒙拐骗、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坚决整治,让失信者受到惩戒和震慑;在2015年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红黑名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抓手,须要创造性地做好“三个规范”和“八个运用”:

一是规范标准。国家层面的红黑名单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各地方也可根据需求制定红黑名单的地方标准,但按照地方标准认定的红黑名单其应用范围主要在所辖地区,只能在所辖地区内实施行政性的联合奖惩。依据地方标准认定的红黑名单也需要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是规范依据。红黑名单的认定依据应当主要来自各级政府部门在公共管理和履行职责过程产生的信用信息。鼓励各地方与各类社会机构共享交换信用信息,但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提供的信用信息仅作为重要参考,如果将其作为政府认定红黑名单的依据要慎重。

三是规范程序。红黑名单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据统一标准认定,需要履行必要的告知或公示程序,并与其他领域的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避免被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同时被列入红名单。

截至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累计归集16个领域的黑名单信息约1361万条,2个领域的重点关注名单信息约1013万条,3个领域的红名单信息约243万条。另外,归集认定类、机构自主产生类、舆情类、爬取类、定制类大数据失信名单信息约1218万条。

在规范和归集红黑名单信息的同时,还要创造性地加强“八个运用”:

一是用于共享共用。红黑名单的认定部门要按照规范的名单信息内容建立名单档案,在规定时间内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是用于公告公示。要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信用门户网站发布红黑名单信息,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三是用于定向推送。要定向将红黑名单信息推送给相关应用部门,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失信主体名单信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四是用于行业监管。通过共享发布红黑名单信息,使红名单主体受到行业协会商会的激励,使黑名单主体受到惩戒。

五是用于联合惩戒。通过共享发布黑名单信息,使黑名单主体接受有关部门的行政性联合惩戒,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实施行业性惩戒,信用服务机构实施市场性惩戒,新闻媒体实施社会性惩戒。

六是用于“逢办必查”。将红黑名单嵌入政府办事流程,实现“逢办必查”。对红名单主体开辟网上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对黑名单主体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依法依规予以约束、限制和惩戒。

七是用于评级评价。将红黑名单信息共享给征信、评级机构,作为评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是用于监测考核。将各地区红黑名单数量纳入城市信用监测,鼓励各地方督促引导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修复退出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减少失信名单数量。

这“八个运用”和“八大监管手段”基本是相通的。

创造性地实施联合奖惩是核心手段。联合奖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思想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关键、最有效、最管用的核心机制。目前,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60多个部门已签署37个联合奖惩备忘录,推出联合奖惩措施100多项。6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该机制的评价是,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显威。

截至2018年8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86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1383.5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11.5万人次,311.3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1.27亿件,累计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9232户,限制融资授信9393户,1284户“黑名单”当事人因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从“黑名单”中撤出。累计通过“银税互动”向守信企业发放贷款82万笔,其中涉及小微企业64.9万笔,金额 9050多亿元;为守信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诚信机票”、购买保险等服务。

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手段,须要创造性地下好“四个功夫”:

一是在扩围联合奖惩领域上下功夫。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联合奖惩的要求,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联合奖惩的领域会越来越广、越来越具体。中央文明委发起的19个领域的专项治理是近期扩围联合奖惩领域的重点。各地方可结合实际在本辖区内,针对重点领域建立区域性联合奖惩机制。

二是在升级联合惩戒措施上下功夫。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的意见。限制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等措施的适用领域延伸到税收违法、财政性资金管理失信、保险失信以及证券、期货违法等领域,鼓励各地方依照这种做法,不断升级联合惩戒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实施的联合惩戒,特别是限制公民、法人基本权利的措施,一定要有法律法规依据,不能太随意,要考虑合法性、必要性和社会可接受程度。

三是在丰富联合激励措施上下功夫。鼓励各地方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个人信用分和市民诚信卡,创新联合激励场景,通过优先办理、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免交押金等形式激励群众的守信行为。比如,让守信者享受乘坐公交地铁优惠,享受信贷服务“绿色通道”待遇,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享受参观文博场馆费用减免,享受图书借阅免押金服务,享受公益奖励和社会福利等。

四是在形成自动启动奖惩机制上下功夫。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要求,各地方要加快构建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枢纽、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的全流程一体化在线联合惩戒平台,形成自动启动惩戒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为各地方网上政务服务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公共支撑,实现惩戒名单即时更新、惩戒措施即时显现、惩戒反馈即时推送。

创造性地开展信用评价是创新举措。信用评价是综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客观反映并分类管理的信用管理手段。自今年4月以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启动并加速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目前已引入18家第三方机构开展了23个领域的试点工作。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在遵循公共性、公益性、综合性原则基础上,弥补了市场信用评价单一,缺少全面性、客观性信用评价的不足,突破了现在市场信用评级评价在数据获取和结果应用范围方面的限制,培育了信用服务市场做大做强。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举措,须要创造性地做好“三个相结合”:

一是公共综合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级相结合。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部门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市场机构以市场性信用信息为基础的相互分离模式,在认可相关部门已经推出的以及市场中得到普遍认可的评级评价结果基础上,按照“市场信用评级+公共诚信补充评价”的思路,推出公共综合信用评价。

二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企业数据库相结合。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兴起,助力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企业获取了大量市场化的信用信息。将公共信用信息叠加市场信用信息、行业信用信息以及被评价主体主动申报信息,有助于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直观的信用评价结果。

三是重大诚信事件定性与细化评价内容定量相结合。建立以公共诚信补充评价为主、市场信用评级为辅的公共综合信用评价体系,由公共诚信补充评价决定评价结果的上限,市场信用评级在上限范围内影响公共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例如,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受评主体,评价等级只能为“差”;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受评主体,评价等级不高于“中”。

与此同时,做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还需创造性地做到“评起来、用起来、进考核”三个方面:

一是触角延伸全量主体评起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终极目标是全主体、全覆盖,最终能够实现每个社会主体都能够拥有自己的评价结果、评价分数、评价等级、评价报告;

二是多部门多场景全领域用起来。坚持以应用为导向,首先重点拓展优级企业和差级企业的应用场景。对于优级企业评价结果“两公开、两征求、一列入”,向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社会公开、向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征求意见,最终无意见的,统一列入红名单管理;对差级企业召开座谈会、约谈会,给予一定的整改期后再评价,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应用。

三是信用评价工作进考核。具体来说,结合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1)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城市信用监测相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引入城市信用监测指标,从本地区主体是否已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公示、受评主体整改增信等维度进行考核;

(2)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及示范创建城市工作相结合,将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申请示范及示范创建城市的重要指标;

(3)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城市“信易+”相结合,将评价结果作为评定“信易+”项目的前置嵌入条件,双轮共进。

创造性地做好信用修复是进步标志。信用修复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必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是提高失信成本,提升社会诚信意识,预防失信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步标志。依据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和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失信程度,按梯度提出不同的信用修复要求。失信越严重的,修复成本越高。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尚未完成修复而再次发生的以及多次发生失信行为的不可修复信用。

在增加失信成本的同时,还要注重建立修复机制,须要创造性地为失信主体提供七个修复方式:

一是纠失信。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应履行相关处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二是做承诺。失信主体应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守信承诺,承诺依法诚信经营,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将依法接受相关联合惩戒措施。所有退出黑名单的主体都应公开作出专门的信用承诺,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三是受培训。失信主体在修复信用状况过程中,都须要接受由当地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开展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

四是入监管。各地方要注重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在督促失信主体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时,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对信用修复后的有关主体进行后续跟踪信用调查,加强对信用修复后主体的事后监管。

五是提报告。各地方要进一步加强对信用报告的应用,失信主体应主动提交信用报告接受认定部门的监管,认定部门要将信用报告作为准许失信主体退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重要参考,并将信用报告内容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是受辅导。失信主体可主动邀请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修复辅导,内容包括专业化的信用咨询服务、信用知识培训、企业信用风险防范等,找准修复渠道,依法合规修复信用。

七是行公益。失信主体修复信用状况后,可通过主动参加志愿服务和共享社会公益事业,改过自新,重新塑造良好的信用形象。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迎来了全面发力、全面渗透、全面提升、组合推动的新阶段,新时代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让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加敏锐性、提升创造性,不断凝聚强盛中国的诚信力量,加快推进信用建设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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