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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视野】美国的社会信用立法体系
2020-09-15 09:23:33 来源:信用中国
目前,美国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贷机会法》为核心,建立起涵盖16项立法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框架体系,成为全球征信行业发展最成熟的国家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经济的发展使得信用交易不断扩大,不少涉及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不断出现。信用经济的发展对信用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美国在原有信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20世纪60年代《诚实信贷法》出台起,逐步加强信用立法,制定各种与信用有关的法规,并在之后的几十年当中不断地完善和修改。目前,美国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贷机会法》为核心,建立起涵盖16项立法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框架体系,成为全球征信行业发展最成熟的国家之一。

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神”

《公平信用报告法》

1970年4月开始生效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是迄今为止美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中最具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一部。该法是在市场上出现大量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以及绝大部分机构以消费者信用评分为授信依据的情况下颁布的。它首次明确了征信机构的业务职责范围,并且要求其向关联企业之外的全国市场提供公开的服务。

1996年,政府修改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随之出台《情报授权法》和《债务催收改进法》,对联邦调查局和联邦政府机构对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补充。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在美国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它详细规定了征信机构和用户的责任与义务、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以及消费者的相关法律权利和责任。

《公平信用报告法》明确给出了定义:消费者信用报告是指由征信机构提供,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资料形式反映消费者个人的可信性、信用状态、信用能力、性格以及一般声誉和人格特征或生活方式的任何信息。该法案还强调了信息收集应该具备的完整性,关于个人信用的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应该被包含在内。

此外,《公平信用报告法》还规定,仅存在于征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信息,不属于有效的信用信息范围,包括征信机构与消费者、或因其他原因与征信机构有附属关系的人之间的交易,以及任何与信用卡发行或类似业务有关的消费者直接做出的信贷授权、批准和其他相关报告信息等。

由于个人信用信息所具备的特殊性,美国各项法律对于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共享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的规定,消费者信用信息只能够用于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判断消费者是否有资格获得信贷的、(个人及家庭)保险承做、雇佣或其他法律许可的目的。在信息的共享方面,银行、企业与其他第三方之间可以共享非隐私的个人信息,但是必须将共享的信息内容和对象告知消费者。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信机构在向使用方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之前,必须最大限度的验证使用者的身份和使用目的,只有在确认其使用目的的合法性的前提下才可以将信息提供给对方。

为了防止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以及不法分子的盗用行为,美国政府出台了严格的监管和惩处法规。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莱姆-里奇-布莱利法案》,要求征信相关机构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公平信用报告法》则明确提出征信公司必须建立自己的信用报告查询系统,记录保存所有查询和购买信用报告的企业及其使用目的。所有滥用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企业和个人都将被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其他任何以欺诈方式获取他人信用信息的,应被处以罚款或两年以下的监禁。

随着信用交易数量的不断扩大,获取渠道愈加的复杂,必然会出现一些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产生的不正确的信用信息。对于这些不正确的信息,政府鼓励消费者主动去发现并且举报。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任何与自己信用状况有关的评价和判定依据,以及持有对不实信息的申诉权利。消费者如果对其信用信息的准确性提出争议,可以直接通知征信机构。如果征信机构有证据证明该争议属于无效的,可以在通知消费者的同时不展开调查。倘若争议属实,征信机构必须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对争议信息进行免费的重新调查。如果征信机构不采取调查,则必须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将争议的相关信息从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档案中删除。

对于征信机构来讲,虽然并不需要对错误信息及其造成的结果承担直接责任,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因错误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信息提供者承担。

直指造假舞弊的“利剑”

《萨班斯- 奥克斯利法案》

2001年12月2日,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安然公司突然申请破产保护。这桩因会计造假创下资产额近500亿美元的破产案件备受关注,在国际会计界和商界引起了极大震动。由于信用缺失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建设的进行。安然会计造假主要有两招:一招是通过设置复杂的公司组织结构,操纵利润和隐藏债务。另一招是对金融工具的创造性“运用”,几乎把所有的资产都转化成衍生金融工具,使本来不流动或流动性很差的资产或能源商品“流通”起来。安然1997年—2000年连续4年进行会计造假,共虚增利润超过6亿美元。
在安然之后,美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丑闻不断。施乐、世界通信和环球电讯等一批企业巨擘纷纷承认存在财务舞弊,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一批大的上市公司遭投资者抛弃,宣布破产。这些企业的造假行为不仅欺骗了投资者,也使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同时,损害了资本市场的秩序,给美国经济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特别是2002年6月的世界通信公司会计丑闻事件,彻底打击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7月21日晚,被假账丑闻缠身的世界通信公司向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以1070亿美元的资产额刷新了前不久安然创造的破产纪录,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8月9日,世界通信公司又被发现了1999年—2000年期间的虚假收入33亿美元,假账总额已超过70亿美元。

面对安然和世界通信等财务欺诈事件破产暴露出来的公司和证券监管问题,美国立法机构采取紧急措施,立即着手制订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SOX法案》或《索克思法案》。该法规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出大幅修订,在公司治理、会计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于2002年2月14日提交给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7月25日获得国会参众两院通过,先后有6个版本:2月14日、4月22日、4月24日、7月15日、7月24日、7月25日(最后版本)。它标志着美国证券法律根本思想的转变,从披露转向实质性管制。法案经历了将近20次公开听证,而且美国国会相关人员对该法案展开了较充分地争论,并尽可能地限制该法案对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

法案的第一句话是:“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时任美国总统小布什在签署该法案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这是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

《萨班斯- 奥克斯利法案》

提出三项重要原则

一是法律重在有效执行,才能起到预期的约束作用。在20世纪80—90年代,美国公司管理阶层收入风险结构不合理,期权收益高,法律风险低。美国监管机构事后加大了对公司管理层的法律约束,陆续对公司丑闻事件的当事人提起公诉。安然公司有数十人被起诉,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和创始人肯尼斯·雷依2005年5月25日被宣判有罪,分别获185年和165年监禁。2002年8月2日,世界通讯公司两名高级财务主管被纽约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二是建立合理、稳定的预期。人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建立在其对未来合理预期之上,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建立这种预期的依据。美国公司管理阶层近乎贪婪的预期与其20世纪80—90年代的低风险不无关联。美国监管当局通过起诉与惩罚有错或者有罪管理者,以图形成一种新的预期:公司管理层需要自我约束。

三是政府适度管制。绝对无管制的市场容易走向极端和混乱,但高度管制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虽然安然等丑闻爆发,为政府介入加强管制提供了绝佳的借口,但相当多议员在立法辩论过程中仍然对政府管制持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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