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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赋能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监管的几点思考
2021-03-08 09:20:30 来源:袁玮 源点credit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信用监管机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了多次部署,为信息通信行业建立信用监管体系提供了基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信用监管机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了多次部署,为信息通信行业建立信用监管体系提供了基本遵循。

随着5G、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在垂直行业领域的应用逐步拓展,深度跨界融合成为当下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传统属地化、条块式监管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区块链协作、可靠的技术特征与信用监管联动、精准的管理特点完美契合,有助于实现信用监管平台化、智能化,切实提升数字经济新形势下的行业监管效率。

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监管开创新局面

近年来,信息通信行业已逐步建立了一套具备顶层设计、技术手段和配套措施的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实现了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机制。

信用监管相关顶层制度和系统框架基本建立。

一是信用监管制度依据逐步明确。根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电信条例》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先后修订完善电信市场监管制度,强化了信用机制的约束作用。

一方面,将信用情况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条件之一,提出“完善信用管理机制”的原则性要求,为信用监管提供了依据。

另一方面,明确设立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以下简称“两单”),为后续细化实施两单机制奠定了基础。

二是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基本建立。利用技术手段建立“互联网﹢”信用监管平台,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行业监管信息予以整合,建立包含市场主体提供的工商注册信息、资质及经营基本情况,监管机构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情况等信息在内的信用档案,有助于全面掌握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以及日常经营信用情况,为行业监管提供数据和系统支撑。

三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建立。对于其他行业严重失信主体,通过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在信息通信行业准入等方面予以惩戒,并按照两单规定纳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机制全流程多层级体系逐步完善。

在事前监管环节,信用承诺和分类筛选机制探索运行。根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部署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在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告知承诺是基于信用风险评估的初步应用,已在两单中的主体将不予受理审批申请,而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审批,比一般程序办证时间缩短两个月。

在事中监管环节,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及重点监管的衔接机制初步建立。一方面,信用记录被用作监管依据之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要求,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另一方面,各类业务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将纳入信用记录。

在事后监管环节,社会监督机制作用显现。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以行政处罚为基准,对不同类型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监管面临新挑战

数字经济时代,产品形态多元化、产业组织网络化、市场竞争复杂化特点明显,如何更高效地整合监管资源,如何更有效地控制监管成本,如何更大程度地提高信用信息的应用能力和实施效率成为较大挑战。

基础信用信息不完善。数字经济融合业务责任主体分散,涉及跨行业、跨地域监管,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缺乏统一标准和监督机制,信用记录存在不透明、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此外,不同监管领域缺乏纵向、横向共享手段,容易形成“信息孤岛”,造成信用评价互认不足,联动惩戒措施效力不够,同时,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需要重复采信环节,增加了监管成本以及市场主体应对监管的时间和管理成本。

信用信息应用不足。目前基于信用应用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手段不足,仅对较为严重的失信行为采取被动的触发式管理,对于屡犯不止的小错行为缺乏主动警示效力。同时,信用信息应用目前更侧重于事前准入和事后监管环节,在信用修复阶段尚缺乏信用评估环节,除恢复失信行为、参加政策培训外,还可以综合考虑市场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的整体信用情况。

信用监管技术能力不够。当前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流转,大多需要人工报送,客观上存在时间滞后,数据同步能力有待提升,准确性亦受影响。此外,各行业各领域的信用黑名单公示较为分散,信用信息汇聚、共享途径有待进一步完善,实际应用时需要从不同来源进行查询,较为不便。

区块链技术为信用监管效能提升提供新可能

区块链本质上是由多个主体参与的分布式数据系统,具备分布式、透明性、可追溯、防篡改、无须信任(匿名性)等特征,为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安全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分布式存储技术保障信用信息协同互信。在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系统中,通过共识机制在分布式节点上生成和同步数据,能促进多方在平等、统一框架下实现数据互信共享,满足不同监管机制、组织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需求,解决社会信用体系长期以来面临的“信息孤岛”难题,提高信用信息信任度,保障信用信息在源头上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智能合约技术保障信用信息应用主动性。区块链可以将各类信用情形、触发条件、具体应用、协同单位等内容纳入智能合约,定期自动检查、遍历合约中的触发条件,当符合条件时自动启动相关程序,完成信用应用流程,通过数学算法实现信用惩戒措施的自动触发执行,便于各部门主动、及时、精准实施信用监管。

防篡改技术保障信用信息流转高效可靠。区块链在每个环节加入时间戳,并采用非对称加密技术,确保记录过程单向不可逆且不可伪造,便于降低人工审核的难度和成本。此外,区块链可追溯性还有利于数据查询,通过时间节点筛选数据库再进行寻址,提高数据互操作性和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响应速度。

区块链赋能信用监管路径建议

“区块链﹢信用监管”模式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特性,有助于保障信用数据安全可靠,实现信用监管共治目标,进一步推动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监管的精准化与智慧化。

一是实现事前信用评估预警。

在事前准入环节,通过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管理系统,以及其他行业信用共享系统上链,多维刻画市场主体及主要经营人员的“信用画像”,减少监管机构的反复审查和确认过程,并防止欺诈行为。将相关许可受理系统和信用管理系统上链,实现许可审批与实际信用水平衔接,根据实时信用评估结果实施差异化的资格审查和审批流程,及时调整业务许可范围,降低后续行政成本。

二是保障事中信用记录可信。

在事中记录环节,将信用管理系统上链,保障信用记录完整、实时、透明、安全、可靠,用技术弥补监管短板,减少人为过失,将每一次的违法违规处置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动态评估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自动按相关标准进行分级分类,及时落实差异化惩戒措施,实现主动、精准监管。

三是提升事后信用惩戒效力。

在事后应用环节,通过各行业信用共享系统上链,支持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等多方实现惩戒措施自动触发执行,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和威慑力,打造各方平等参与、共建共治、协同运行的信用监管机制。

四是增强信用修复核验能力。

在信用修复环节,通过行业监管相关记录库、信用管理系统上链,核验相关主体失信行为纠正情况以及失信行为发生后的信用情况,综合检验市场主体是否符合修复条件,自动触发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修复结果真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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