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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发布十条诉讼诚信提醒
2014-01-08 10:33:05 来源:新疆天山网
伪造、提供虚假证据,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干扰审判活动……凡参与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的参与人将视情节依法予以制裁。

新疆日报讯(记者杨萍 实习生翟文杰报道)伪造、提供虚假证据,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干扰审判活动……凡参与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的参与人将视情节依法予以制裁。2013年12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诉讼诚信提示》,要求诉讼参与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民道德规范,共同构筑法律信仰,以诚信诉讼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据了解,近年来,民事诉讼实践中诉讼主体非诚信行为日益频发,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情形时有发生。

采访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马海英表示,“诉讼失信行为会带来诸多危害,如致使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加大了法官查明案情的难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致使法院无法掌握被执行人的信息,增加了执行的难度等。”

据介绍,针对当前进行恶意、虚假诉讼等不法行为,高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以加强诚信建设为重点,坚决维护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积极营造有利于诚信建设的社会氛围。《诉讼诚信提示》共有10条,具体为:要求诉讼参与人不得滥用起诉权、反诉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虚构法律事实提起诉讼或重复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申请再审后,不得故意隐瞒真实住址、联系方式、拖延或阻挠诉讼进程,妨碍正常的诉讼活动;不得滥用诉前保全权利,以期达到其他目的,到期却不予起诉的行为;不得滥用诉讼保全权利、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受送达权;不得滥用举证权,伪造、提供虚假证据,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教唆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证书、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干扰审判活动;不得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达成虚假协议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得恶意串通,在诉讼中对相关事实作出虚假自认,骗取人民法院判决书,损害他人利益;不得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方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不得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的真实住址、联系方式、阻碍其参加诉讼,蒙骗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剥夺他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再审申请权、申请抗诉权、执行异议权等,规避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马海英介绍,《诉讼诚信提示》要求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做到诚信诉讼,诉讼参与人不得进行有悖诚信的诉讼行为。对于上述具有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的参与人,将依法予以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杨萍 翟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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