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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严重束缚市场经济的发展
2014-08-13 11:15:41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信任是交易的前提,没有信任就没有交易,而没有交易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因此,信任是市场经济的前提,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就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信任是交易的前提,没有信任就没有交易,而没有交易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因此,信任是市场经济的前提,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就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目前,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比较落后,企业整体诚信水平较低,不敢吃、不敢穿、不敢住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整个社会陷入信任危机,这种状况严重束缚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造成我国企业整体诚信水平较低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立法缺失导致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无法可依;第二,执法随意导致政府行政诚信水平较低;第三,司法不公导致诚信企业的利益无法维护;第四,守法精神的匮乏导致企业普遍缺失诚信理念。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立法比较落后,不仅未形成体系,连比较具有针对性的立法都没有。目前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大多是只言片语,而且主要是原则性、提倡性规定,惩罚性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少,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企业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该法律就语焉不详了。由于诚实信用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规范约束的问题,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责任不明确,政府就很难强制要求企业诚实守信。

目前我国依法行政建设尚不完善,与企业密切接触的基层政府以及政府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更改政策、不兑现承诺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的这些失信行为大大降低了政府行为在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力。在很多企业看来,一个本身就不讲诚信的政府根本没有资格要求企业讲诚信。由于政府行为在社会中具有引导作用,如果政府行为本身都缺乏公信力,广大企业当然会纷纷仿效,企业整体诚信水平较低的现状也就不难理解了。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司法不公,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很难实现了。我国目前司法不公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即使是公正审判的判决还有大量无法得到执行,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诚信企业的权益无法维护,失信企业无法得到应有的惩戒。一旦守法诚信企业吃亏的现象大量出现,社会上守法诚信的企业数量就会大大减少。相应的,违法失信企业的数量就会大大增加。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一个企业连法律都不遵守或者不信仰,就更不可能诚实守信了,因此,一个诚信的社会必然是守法的社会。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不长,而且传统文化中法治的理念不强,中国古代社会中的诚信传统又没有很好地继承下来,导致现代社会的主体普遍缺乏诚信的理念,很少有人将诚信作为为人处世的根本原则。再加上社会上各种不讲诚信的现象普遍存在,诚信的人总是吃亏,整个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种互相不信任的文化氛围。不轻易与陌生人讲话、不轻易搀扶摔倒的老人成了社会共识。

企业普遍不讲诚信会大大提高交易成本,因为人们在进行交易之前,必须首先花大量时间和精力来了解对方的信誉,同时为了防止对方失信,还必须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或者提高交易的价格。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其中当然有世界整体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的因素,但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给市场经济带来的效率损失日益严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因此,企业信用问题不解决,中国市场经济不可能有进一步的发展。对此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给予了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目标。近期国务院又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可见,党中央和国务院已经认识到企业诚信水平过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开始采取措施大力提高企业的诚信水平。

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从造成企业诚信水平较低的原因入手,对症下药。目前我国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加快立法、完善执法、公正司法、鼓励守法。

在加快立法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应研究制定《社会信用法》,同时出台配套的实施条例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社会信用法》应规定基本的社会信用标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社会信用管理体制、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信用法》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配套实施条例、授权各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同时,各个领域的主管机关还应出台工商、税务、金融、价格、环境、医疗、运输、工程、劳动、电子商务等各个领域的基本诚信规则。

在完善执法方面,我国应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及其部门应严格依法办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阳光行政,将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事实依据、合理性考量因素等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还应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各级政府向社会的公开承诺以及向个别企业的个别承诺,都应当严格遵守。即使该承诺违法,从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出发,也应当尽量保护行政相对人已经取得的利益,对于必须纠正的行政行为也应当尽量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补偿。在完善执法方面,公务员的诚信建设也不容忽视,应当建立公务员的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在公正司法方面,公检法办案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除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以保密为主以外,其他阶段应以公开为主。法院的各类判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都应全文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院的各类判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行政主体应当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民事诉讼中败诉的当事人若不自觉履行合同,法院应动用各种可能使用的合法手段,迫使其依法履行义务。可以研究试点国家代赔偿制度,对于生活困难的公民、经济困难的企业可以由国家代败诉者赔偿,然后再由国家向败诉者追偿。这种制度一方面可以确保合法的判决得到尽快执行,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司法执行难问题。

在鼓励守法方面应着重培养广大社会主体对法律和基本道德规范的敬畏感,应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敬畏感来自宗教,在西方法治形成的过程中,基督教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在法律不够完善的领域,宗教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西方发达国家较高的诚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广大社会主体信奉宗教的结果。我国社会公众大多没有任何信仰,不知道何谓敬畏,在经济交易中敢于践踏任何法律和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在个别领域已经达到了丧失人性的程度。加强对违法失信者的惩戒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违法失信行为被发现并被惩戒的概率并不大,因此,难以从根本上起到抑制违法失信行为的作用。诚信作为一种主观的修养在根本上还必须从人的精神角度入手,一个人只有真正信奉诚信才会将其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

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既不能仅仅盯着企业信用问题,也不能奢望可以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诚信水平。企业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缩影,也是政府社会治理水平的指示器。因此,企业信用水平只能随着整体社会信用水平、随着政府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而逐步提升,任何在短时间内快速、单独提高企业信用水平的梦想都不可能真正实现。(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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