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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纳税信用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2017-03-23 08:40:24 来源:学习时报
纳税信用对于我国社会意义重大,它是政府通过采用一套科学的指标评价而生成的信用,配合相关更新机制的确立,有助于了解纳税人在各阶段的纳税履约程度,是衡量经济要素的重要手段。

纳税信用对于我国社会意义重大,它是政府通过采用一套科学的指标评价而生成的信用,配合相关更新机制的确立,有助于了解纳税人在各阶段的纳税履约程度,是衡量经济要素的重要手段。

所谓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履行纳税环节过程中按照宪法及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应尽到的对其自身信息公开的义务,以及经过一定程序对这些公开信息进行评定的法律制度。它形成于纳税信息公开且被认可的过程之中,其核心要素为:纳税信息的范围、纳税信用的等级评定、与纳税信用挂钩的差异化管理、纳税信用的部门间共享。

我国纳税信用制度化始于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全系统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按照A、B、C、D四个等级,两年一次对企业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管理和服务措施。该办法实施了十几年,对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行政都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

褒扬守信、惩戒失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要求。税务系统坚持内外部结合、激励惩戒并重的思路,加强和拓展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增值应用,引导和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这些变化促使税务总局开始谋划新的纳税信用管理思路,重新构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基于此,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重新设计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建立了以评价指标为核心,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全环节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实现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和工作流程的全国统一。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协同作用,实现了税收诚信建设的“双剑合璧”,构筑了纳税信用新格局。

关于纳税信用的主体,从理论上说,是指税收契约中与国家相对的一方,其主要承担依据税收实体及程序法律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同时享有知情权、诉讼权、信赖利益保护权等权利。但实践中,其内涵是严格依据制度而被丈量的。我国现行制度对纳税信用主体的界定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其中明确了纳税信用主体为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对实行双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纳税信用制度追求诚信纳税社会的形成,这一目标的实现通过对诚信纳税人的奖励或违反纳税义务纳税人的惩戒而达到。但其更高层面的追求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具体而言,在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下,对纳税人给予与其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相对应的奖惩,同时在纳税信用运行过程中赋予纳税人知情权、救济权等重要权利。可见,纳税信用应是赋予纳税信用主体足够权利的一种制度。

同时,基于纳税信用应兼顾企业信用与个人信用的构建,《办法》在此方面也有明确体现。其基本规范立足于企业信用,规范的基本思路将企业信用与个人信用相关联,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与相关人员的信用相互关联。纳税信用不但记录和积累企业的涉税行为,还采集企业相关人员的信息。在公开纳税人信用级别时附带其相关人员信息,形成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紧密联系的约束,有利于更大范围内渗透纳税信用。

在纳税信用的边界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设计中也有明确要求。纳税信用要求对纳税人的相关制度进行积累评价得出等级,并依法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公开。这要求纳税人需承担对纳税信息公开的义务,这涉及信息保密的边界,即何种纳税信息可以被公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也明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其中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第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以上规定表明,税务机关可以合理使用、有序发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相关信息。

2014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强调,要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2016年12月23日印发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税收缴纳就属于重点领域之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可见,纳税信用的制度建设不仅关乎我国的税收法治化水平,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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