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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紧扣放管服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见实效
2017-08-22 09:37:29 来源:国家财政部网站
围绕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这条主线,全面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了政府采购效能,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

广东省河源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河源市委2017年“三个十”改革部署,坚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改革创新,围绕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这条主线,全面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了政府采购效能,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

一、权到位,尽松尽简,激发采购新活力

着力简化政府采购流程,取消多环节的审核、审批程序,实现政府采购“直通车”。

一是全面提高采购起点金额限额标准,还采购单位较大自主权。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及分散类的采购项目采购起点金额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为5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以上全市统一提高为200万元以上。今年1—7月,由于采购起点金额的提高,相应减少项目审批76个,同比下降36%。

二是完善专家论证制度。进一步简化采购项目论证环节,确保采购高效透明,对公开招标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需要组建专家论证小组论证的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从原300万元以上提高为600万元以上,对比上年同期论证项目下降50%。

三是规范专家库管理。加强专家库使用管理,实行50—600万元采购项目由市级专家评审,60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实行省级专家评审,侧重加强对重点民生项目的评审管理。

四是探索实施教育、卫计等部门系统改革试点。由市财政、教育、卫计等6个部门联合出台《2017河源市教育、卫计等部门系统政府采购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简化教育、卫计等部门的实训耗材、医疗专业耗材和进口设备采购的流程,较好地解决了部门长期存在的采购频次高、零星采购多、专业性强、程序繁杂等问题,提高了办事效率。目前,已收到市教育局报送的13间市直各学校3900种实训(实验)耗材采购清单,共计395.2万元,此类专业实训耗材,不管金额大小,全面简化流程,由部门自行采购。

五是优化进口产品核准程序。以教育、卫计部门先行先试,对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报财政部门核准的,在年度内申报同一进口产品项目采购时不再报财政部门核准,直接申报采购计划并附原核准意见即可,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约了采购成本,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省时、省钱、省事”的目的。

  

二、监到位,重实重规,完善采购新体系

坚持以点带面,全面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实现政府采购向结果导向型监管转变。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严格按照采购预算执行,进一步提高了部门预算编报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是完善合同备案制度。实行采购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采购合同合法性和履约情况的监督,强化标后监管,巩固采购成果。2017年1—7月有169个市直项目实行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三是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完成网上竞价供应商入库、协议供货商并库及8类定点采购服务商资格招标等,实现由协议供货电子化采购向批量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定点采购“四位一体”的采购模式转变,促进政府采购全面进入“互联网+”,有效提升政府采购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从源头上遏制“官商一体”不良行为的发生。目前,共有188个市直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行了“四位一体”的采购模式备案。

四是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覆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信息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五是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坚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相结合,将信用记录作为代理机构承办代理业务和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为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六是强化采购需求管理。要求采购人统筹部门工作实际需求,合规、完整、明确的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杜绝和减少超标准采购、豪华采购等现象。

七是强化履约验收管理。加强对采购产品、技术、服务等的实质性验收,提高统一验收标准,确保采购质量提升,促进采购与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工作联动推进。

八是强化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建立完善采购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还权还责于采购单位。

九是构建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出台《河源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河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管理,提高其依法、规范、高效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十是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通过召开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开展调研等方式,深入梳理和探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全市24家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促进良性发展。选取社会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进行委托评审,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以优化评审流程,压减评审时间,提高评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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