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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新规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17-09-30 08:27:14 来源:法制日报
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对最高检机关履行司法办案和其他检察业务职责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应当建立司法业绩档案,一人一档,客观、全面地记载个人业务办理情况和业绩评价情况,并永久保存。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业绩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落实最高检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结合最高检机关实际,明确了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组织的类型、设置和运行机制,细化了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指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最高检机关实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承办的案件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业绩考核办法明确,业绩考核围绕检察官岗位职责,客观公正反映和评价检察官履行职责情况,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并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级晋升、交流任职、惩戒和退出员额等提供重要依据。考核的内容包括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工作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检察官业绩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要公开公示,检察官对于考核结果可提出复议。

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对最高检机关履行司法办案和其他检察业务职责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应当建立司法业绩档案,一人一档,客观、全面地记载个人业务办理情况和业绩评价情况,并永久保存。司法业绩档案主要包括个人业务办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情况、业绩评价情况、责任追究情况、业务研修情况等内容。

上述三个文件均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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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正式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近日在机关全体干部大会上作动员部署讲话强调,机关各部门和全体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落实中央改革要求,坚持标准、从严把握,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最高检落地落实。

曹建明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基石。地方检察机关的试点证明,党中央的顶层设计是完全正确的,试点是成功的,实际效果是好的。最高检自身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标志性示范性意义,机关各部门和全体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改革大局观,自觉支持、积极参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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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级检察院已部署在全省三级检察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各省均制定了检察官权力清单及系列配套制度,一些省份全部推行新的办案模式,“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稳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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