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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出台措施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2017-12-08 08:38:11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征求社会意见。

《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征求社会意见。根据这两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单位有违规代理个人公积金缴存业务,协助个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可能进入沈阳市严重失信“黑名单”;个人信用不良的职工5年内不能提取公积金。

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单位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构成。其中,单位信用身份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住房公积金开户日期、最后汇缴月、开户人数、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等。提示信息包括单位依法应建未建公积金账户;未做到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按月足额缴存、缴存基数和比例依规调整);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转移等业务;违规代理个人公积金缴存业务,协助个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警示信息包括符合任意两项提示信息、单位未按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并在整改规定期限内拒不补缴等。

单位住房公积金信用等级评价划分为诚信“红名单”、信用一般、严重失信“黑名单”三个等级,分别用信用A级、B级、C级表示。划分依据为:单位自公积金建制以来从未记录过提示信息或警示信息,且积极配合中心开展公积金工作的,将评定为公积金信用A级单位;单位被记录过提示信息或警示信息2次(含2次)以下的,将评定为公积金信用B级单位;单位被记录过警示信息3次(含3次)以上的,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且被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的,将评定为公积金信用C级单位。公积金信用BC级单位,将被列入公积金诚信(603979,股吧)监管重点,在单位违规行为整改之前,将根据相关规定,暂缓办理有关业务。公积金信用C级单位还将严格按照《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通过沈阳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平台进行上报、公示、实施各部门联合惩戒。

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职工存在伪造提取相关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催收仍未还款等行为,将被纳入职工信用不良信息。

纳入信用不良信息的职工,将被进行提取和个人贷款冻结,信用不良标记期间不能进行相关业务操作。个人信用不良账户冻结期限为5年。冻结期满后仍未全额退还骗提资金的,对该账户继续实行全部或部分提取冻结,冻结金额为应退还的骗提金额,只有当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时,方能提取该笔冻结资金。

有失信行为的职工还将被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经催收仍未还款的职工,将被申请法律诉讼;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发文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管理部门,并建议单位给予职工相应处分;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另外,对协助造假、骗提套贷的机构和人员,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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