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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双公示”要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
2018-08-10 08:31:05 来源:法制日报
建立“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为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为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质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近日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双公示”要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指导意见》提出,要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理顺数据报送路径,规范公示标准,畅通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应用,建立“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为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称,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向社会公开,应示尽示;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建立“双公示”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完善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加大“双公示”信息应用力度,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共享共用“双公示”信息。鼓励开发“双公示”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

《指导意见》指出,“双公示”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指导意见》称,“双公示”要保障信息安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等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双公示”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作出决定后上网公示的制度。为贯彻落实2015年6月17日国办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精神,国家发改委在同年发布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规定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将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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