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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8-09-18 09:28:05 来源:惠州日报
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意见稿》提出,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

近日,广东省发改委近日发出通告,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将召开《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征集听证会参加人。同时,各界人士若有意见建议,也可于10月18日前向该委提出书面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目前已在信用广东网站挂出,供社会各界阅览并提意见。

应用

涉及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可查询使用信用报告

《意见稿》指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资质审核、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安排、表彰奖励、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工作中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并根据其信用状况,进行分类管理。

在政府采购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购人委托有失信信用信息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业务、直接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有失信信用信息记录供应商的中标、成交公告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列入信用监管的重点对象。

同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报告,防范交易风险。

激励

鼓励在公共服务中对守信主体提供便利优惠

对于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或者以其他形式认定的守信主体,《意见稿》提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采取或者联合采取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程序简化等便利;在政府性资金分配、项目招标、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抽检和检查频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同时,鼓励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企业的合作,在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等公共服务凭证中根据凭证持有人的信用状况加载相关企业提供的便利和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鼓励市场主体对其认可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关联方在社会经济活动和市场交易中给予优惠或便利。

惩戒

严重失信主体将被限制荣誉评定及金融授信

按照《意见稿》,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惩戒措施,如书面警示、约谈告诫、督促停止失信行为、责令整改等。

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意见稿》提出,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列入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

惩戒措施到人,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记录相关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相关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前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对于严重失信主体,除可以采取针对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或者联合实施限制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核准;限制享受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行为和出境活动;限制荣誉评定及金融授信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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