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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文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
2018-11-15 09:27:15 来源:源点信用
信用服务机构是信用服务市场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河南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离不开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大发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

与大数据融合发展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洛阳市信用办: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河南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财金〔2017〕1915 号)等文件要求,大力培育发展我省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现就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是信用服务市场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河南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离不开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大发展。

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有利于利用信用服务机构的人员、技术、服务优势,促进政府和市场共建共创、共享共用、互利互赢,形成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强大合力;有利于加快形成市场化信用服务与公共性信用服务互为补充、商业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互相交融、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有利于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公信力、竞争力,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提供市场化、专业化力量支持;有利于培育壮大信用服务业,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创新和广泛运用,激发信用服务市场活力;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二、创新举措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立足信用服务机构的实际,着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坚持引进与培育相结合,重点引入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发展本土信用服务机构,多措并举、多渠道、多方式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发挥积极作用,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

(一)支持信用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参与重点领域信用记录采集、信用核查和使用信用报告。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建立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府部门指定主体信用记录采集工作,并共享至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采集电子商务、交通、食品药品、公共服务等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全面规范的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提供基础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和核查服务,提供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在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申请政府资金支持、人事管理、项目管理、社会保障等环节使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引入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二)根据需要授权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红黑名单的认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行业信用建设的需要收集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红黑名单,经核实后与自身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名单进行整合并向社会发布,协助政府做好资质名单、红名单、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名单的认定和梳理。

(三)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 号)要求,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对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信用管理咨询和出具信用报告,推动失信主体向社会作公开信用承诺。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后,应于申请退出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时主动提交信用报告,并共享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协同监管。支持引入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与行业协会商会合作,推动开展行业信用记录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失信跟踪监测,探索签署行业信用承诺、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发布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实施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等工作。鼓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行业市场主体特定领域备案工作,探索开展被监管对象在政府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注册备案,对行业典型失信主体开展信用调查,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市场主体进行公示监督与社会告知,提升政府监管能力。

(五)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共享。支持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政府部门与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以签署共享协议等合作方式,在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开展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有益整合。

(六)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开展联合奖惩。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拓展市场化、社会化信用联合奖惩,探索在商贸、金融、租赁、旅游、交通、医疗健康、环保等领域形成联合奖惩机制的市场化应用。

(七)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便民惠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与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信易+”便民惠企应用,推动“信易贷”、“信易租”、“信易游”、“信易批”、“信易行”等“信易+”项目落地见效。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举办大数据信用产业全国峰会、国际论坛等,营造信用服务创新发展良好氛围。

(八)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与大数据企业、高校合作成立信用大数据工程实验室,打造信用服务业高端智库。积极推进信用服务机构与高校合作,共建信用服务实训基地、信用建设示范基地,培养信用技术和管理人才。

三、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

信用服务机构是提供服务的专业化机构,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是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是提升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和竞争力的基本前提。

(一)建立完善以诚信为基本内涵的行为准则。信用服务机构要建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诚信经营水平。坚持诚信履职、诚信服务、诚信收费,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完善约束机制,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

(二)率先开展信用承诺并公示。信用服务机构要率先按照现定格式进行信用承诺,省发展改革委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舆情监测并接受举报监督,将承诺及践诺情况在“信用河南”网站公开。

(三)加强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信用服务从业人员要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南”网站个人诚信自测系统进行认证,主动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并共享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建立信用服务领域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曝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探索开展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管理

开展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管理,省统一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支持试点机构在重点领域和区域创新信用服务产品,拓展信用服务场景,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一)试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应重点参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一是开展大数据挖掘与深加工,探索开展市场主体全方位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综合信用评价,出具综合信用评价报告。二是应用信用大数据扩大信用服务应用场景,向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与信用服务。三是参与城市信用建设,选择一批信用基础建设完善的重点城市联合开展信用服务示范工程,推动信用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场景中应用。四是组织试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评估考核、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失信主体修复培训等工作。五是参与“信易贷”、“信易游”、“信易租”、“信易批”、“信易行”等“信易+”的信用便民惠企活动。

(二)试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公司架构、综合实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在全省具有示范性,一般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较为成熟的信用服务运营经验。二是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信誉良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三是应具有成熟的信用服务产品体系和较强的信用场景拓展能力,具备大数据技术水平,或具备市场竞争的潜力。四是优先考虑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备案,获得个人或企业征信业务资格并在我省有分支机构的信用服务机构。

(三)试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应分步骤分批次有序申报。2018年11月底前启动申报工作,有意向的信用服务机构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其注册地所在的省辖市级发展改革委(信用办)。我委将分步骤分批次组织对申报机构试点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认定公布试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信用办)要积极支持试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其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并加强对合作的指导和监督,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改委,并在“信用河南”网站公布。

联系人:李沫霖 电 话:0371-69691532

201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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