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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交通失信行为将受惩戒 纳入文明交通信用管理
2018-12-03 09:22:16 来源:中国文明网
对具有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人,进行信用提醒教育,敦促其纠正违法行为、诚信守法;对具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实行联动惩戒。

日前,《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日期,苏州交警部门对该实施细则中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市民了解相关信息。

该《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包括持有苏州市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以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但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是指在苏州市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非本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苏州市发生的交通失信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实施细则(试行)》,交通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交通失信行为、较重交通失信行为、严重交通失信行为三个等级。《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中,对无交通失信记录的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可以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具有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人,进行信用提醒教育,敦促其纠正违法行为、诚信守法;对具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实行联动惩戒。

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优评先时,可以对参评对象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查,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

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可以要求应聘人员提供交通失信记录,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的人,不予聘用。对校车、渣土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转岗或解除聘用。对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相应惩戒。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申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含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应当主动查询,并依法应用交通失信记录。

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机动车租赁企业可以要求租赁人提供交通失信记录,作为应用参考。

新闻链接

根据《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者除本条第(一)(二)(三)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次以上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前款相应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的,不认定为交通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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