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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指导意见探索创新信用管网举措
2019-02-01 09:15:29 来源:浙江省委网信办
建立网络信用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的务实之举,是构建网络综合治理格局的应有之义,也是呼应人民群众所需所盼的解决之道。

  近期,浙江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信用办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网络信用体系 加强网络信息服务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网络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机制,强化事前查询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广泛应用为手段的新型网络信息服务监管体系。

  意见指出,建立网络信用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的务实之举,是构建网络综合治理格局的应有之义,也是呼应人民群众所需所盼的解决之道。

  意见提出,按照依法公开、程序正当、保护权益原则,建立网络运营者红、灰、黑名单制度,并制定与各自级别相符、轻重适当的不同奖惩措施,鲜明奖励诚信,严厉处罚失信,推动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网络风尚,给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意见强调,要加强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网络社会组织作用、全面落实网络运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跨部门网络信用监管和协同处置机制,创新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加强创新探索,通过指导网站签署《网络信息服务信用承诺书》、开展案例处置、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意见的制订出台,为加强信用管网提供了制度支撑,对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增强网民诚信观念和文明意识,都具有积极推进作用。

关于建立网络信用体系加强网络信息服务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全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运用网络信用信息,切实加强网络信息服务监管,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探索“依法管网、数据管网、信用管网”举措,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加快形成多主体参与、多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迭代更新,社交网站、微博、微信、直播、短视频、小程序等新平台新应用层出不穷,网上信息源头急速增长,信息发布主体日益多元,信息传播渠道不断丰富,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信息平台和交流工具。 

  但一些网络运营者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时,忽视导向,规避监管,甚至挑战法律底线,导致网络谣言、网络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屡禁不绝,网络暴力、网络侵权等恶劣行为时有发生,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改头换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网民合法权益、败坏网络诚信环境、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对网络空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和“推进诚信建设”,《网络强国战略实施纲要》也提出要“推进网络信用建设”。通过建设网络信用体系,构建网络信用管理机制,着力强化网络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运用,有利于创新治理方式,丰富治理手段,完善网络综合治理格局,促使网络运营者和使用者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九不准”要求,坚守“七条底线”,确保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做到诚信办网、用网、上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全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树立网络诚信理念,建设网络信用体系,加强网络信息服务监管,整顿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积极打造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法治手段与信用手段相结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执法监管。强化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引导网络运营者诚信为本,坚持自律。

  二是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注重运用约束手段,让失信者受限,增加失信成本,发挥震慑作用。善于运用激励手段,让守信者受益,提升守信价值,培养良好风尚。

  三是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的价值导向和行政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全流程网络信用监管体系。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制度监管与技术监管相结合。加强顶层设计,坚持标本兼治,探索构建信息共享、激励惩戒、投诉举报、信用管理等长效机制。积极采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信用监管”模式,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三、建立健全网络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机制

  (三)完善实名登记和许可、备案制度。按照《关于深入推进网络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指导督促属地网站落实网络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补登存量老用户身份信息,严格审核新用户身份信息,逐步推动实现网络空间身份和现实社会身份的统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

  (四)建立完善网络运营者信用记录。建设完善底数清晰、分类明确、动态更新的浙江省网信基础信息数据平台,加强属地网站内容数据、网络安全监管和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评估审核。全面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建立网络运营者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网络运营者的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建立完善以网站备案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日常监管记录等为主体的网络运营者信用记录。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网络信用信息的属性,制定网络信用信息清单,明确网络信用信息分类。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支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与征信机构等各类社会机构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网络运营者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应用。

  四、建立健全网络信用监管体系

  (六)施行事前信用查询承诺制度。建立事前信用查询机制,将网络运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档案作为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的重要参考。探索实施网络运营者事前信用承诺制度,签署《网络信息服务信用承诺书》,就依法诚信办网、加强用户信用管理、保护网民合法权益、抵制有害信息等向广大网民和社会作出承诺,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违反信用承诺行为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七)施行事中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依法公开、程序正当、保护权益原则,建立网络运营者红、灰、黑名单制度。将综合信用优良,有突出诚信事迹,示范遵守承诺事项、主动公开《网络信息服务信用承诺书》,对提升网站诚信水平、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促进网络空间清朗等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网络运营者列入守信名单(红名单);将因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信息被主管、监管部门采取约谈警示、责成整改、教育训诫、停止更新、暂停接入等行政管理手段或违反信用承诺的网络运营者列入一般失信名单(灰名单);将因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网络运营者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结合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网络运营者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综合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保护信用主体权益。

  (八)施行事后信用奖惩机制。按照不同公共信用状况,制定奖惩措施和应用清单,依法开展网络信用联合奖惩。加大对列入守信名单(红名单)和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网络运营者激励力度,探索运用网站可信标识,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降低检查频次,享受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便利。加大对列入一般失信名单(灰名单)、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网络运营者的惩戒力度,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性、市场性、行业性以及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一般失信名单(灰名单)和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的网络运营者,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网络运营者,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行业)准入、行政审批、银行信贷、招标投标、企业上市、税收征缴、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五、建立健全跨部门网络信用监管和协同处置机制

  (九)加强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根据网信、公安、文旅、广电、市场监管、通管等部门各自职能,加大对网络运营者的管理力度,全面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依法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内容监管,着力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广泛应用为手段的新型网络信息服务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督查工作机制,持续开展网络专项清理整治,依法打击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传播谣言、恶意人身攻击、实施网络欺诈以及传播赌博、暴力、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行为,并将执法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强化技术防范能力,发挥技术力量在整治网络失信行为中的积极作用。

  (十)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网络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支持有资质的第三方参与网络信用监管服务,提供智力和技术上的协助和支撑。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体系,充分发挥互联网协会、网络文化协会等各类网络社会组织作用,把信用记录作为行业自律的重要内容,推动形成“诚信为本、守信光荣”的良好网络风尚。

  (十一)全面落实网络运营者主体责任。强化网络运营者主体责任,监督网络运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及行为准则,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合规地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督促网络运营者建立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对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网络失信行为的信息发布用户,网络运营者应按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发布风险提示。要求网络运营者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送相关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六、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地网信办、发改委、信用办要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把网络信用信息的采集、保护和运用摆在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自律承诺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十三)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网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宣传推介。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选树网络诚信典型,倡导诚实守信,及时曝光严重失信网络主体,形成舆论压力。广泛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扩大网络信用管理机制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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