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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鼓励医师开办诊所 开办状况纳入个人诚信体系
2019-05-16 08:17:39 来源:中新网
在监管方面,《意见》中明确,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日前国家卫健委等五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或全科诊所等创新性改革措施。2019到2020年将在北京、上海、沈阳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

鼓励符合条件医师开办诊所

依照《意见》,2019—2020年,将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

此次公布的文件还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改革举措。在简化准入程序方面,《意见》提出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的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

此外,《意见》还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

根据《意见》,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诊所开办状况纳入个人诚信体系

在监管方面,《意见》中明确,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要定期组织对诊所进行培训,提高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诊所的监督管理,对虚构医疗服务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应当终止医保协议。

此外,《意见》鼓励试点城市创新思路,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根据《意见》,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城市要启动试点工作。鼓励非试点省份和非试点城市开展诊所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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