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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建筑市场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2020-07-29 09:03:13 来源:人民网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对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河北省建筑市场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对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河北省建筑市场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设定了初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信用承诺开展信用修复的路径,鼓励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的方式修复信用。

覆盖主体更全面 分类监管更科学

《办法》明确,建筑市场主体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验检测、预拌混凝土服务等建筑类企业,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评标专家、注册执业人员等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其中,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验检测等企业,以及评标专家、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施工现场管理的人员为本次修订后新增的建筑市场主体。

常见的建筑市场问题除了建筑市场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外,还存在着安全责任不落实、标后不履约、施工偷工减料等顽固性、反复性强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办法》将此类经常犯、反复犯问题纳入信用管理,并细化了列入“黑名单”情形。

同时,《办法》明确了在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市场主体常见的一般失信行为,包括:参与的项目因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被责令停工,建筑施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受到行政处罚,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岗履职等共25类。

另外,《办法》还对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A、B两类情形进行明确区分。严重失信行为共20类,其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施工许可证,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属于A类;串通投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属于B类。

惩防并举 对“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构建了“预警-重点关注-黑名单管理”三级信用管理体系,针对25类一般失信行为,建立预警机制,由失信行为发生地县级住建部门进行预警(对同地同一起失信行为不重复预警),对相关建筑市场主体给予警示,督促其改正,并告知其存在被列入黑名单管理风险。

建立重点关注制度,由失信行为发生地市级住建部门将在本市范围内存在6个月被预警2次的同一建筑市场主体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实行差异化监管,重点关注期6个月,同时加大对屡教不改、反复出现问题的建筑市场主体惩戒力度。出现1次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警后直接纳入重点关注对象。

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A、B两类严重失信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以及在重点关注期内在当地再次被预警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信用惩戒。同时,对“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存在A类失信行为被列入的建筑市场主体,管理期限为自其被列入之日起12个月。对因存在B类失信行为被列入的建筑市场主体,管理期限为自其被列入之日起6个月。对在管理期限内仍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建筑市场主体,管理期限延长至12个月。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 A类失信行为不列入“黑名单”的修复事项

按照“谁列入、谁修复”的原则,因存在B类失信行为初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期限为6个月的,自列入之日起满3个月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可申请信用修复。管理期限为12个月的,自列入之日起满6个月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符合条件的建筑市场主体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并提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后,由列入部门核实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移出“黑名单”。

需要注意的是,A类失信行为属于存在欺骗、弄虚作假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联合惩戒等情形,不列入“黑名单”的修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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