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诉 | 邮件投诉 | QQ投诉 | 4006-400-312
当前位置:资讯 首页 > 信用工作 > 正文
分享到:
    
修改人民银行法重在更加突显央行的神圣职能
2020-10-28 09:33:43 来源:新浪财经
近日,央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已向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央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已向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面世是我国金融生活中又一重大金融事件,无论对于央行本身、还是全国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将迎来诸多重大改变,将更加推动我国金融变革,使央行在中国金融舞台上的“政治地位”、“明星地位”、“指挥地位”等超然地位更加突出,尤其有利央行基本职能更加突显并能够做到“神圣不可侵犯”,有利于让央行真正成为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确保金融稳定、防化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引领者和推动者,将会更加凝聚我国金融合力,使中国整个金融业朝着更加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现实、更加和谐可持续方向迈进,从根本上为促进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增长营造有利金融环境。

或许有人不明白,缘何央行此时推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这与《商业银行法》其实有着同样的历史背景,因原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修订是2003年12月27日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距今也有十六年多时间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已有许多地方与当下的金融环境与金融发展的现实存在不少脱节的地方,若还不实施修订,不仅无法跟上央行履行职能的现实需要,更不可能在防化金融风险、确保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支持实体经济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由此,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大势所趋和民心所向。

具体来看,此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关键点还是进一步提升央行地位,让央行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能,并在履职中能依法消除来自社会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让银行能安心、大胆、有效地去开展各方面工作,成为真正的“央妈”。


其一,能依法完善与充实央行履职的范围、提高其履职功能,使央行在我国金融生活中真正成为无所不包的“严父慈母”。此次《征求意见稿》修订主要体现在八大方面,重点是扩大了央行的职能,将央行职责由原来的13条扩大到了19条,明确央行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三个“统筹”、组织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等职责。依法明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依法明确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以此强逆周期调节和穿透式监管为重点,健全金融机构逆周期资本缓冲、风险准备金、压力测试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这一切都将从最大范围、最深程度上确保央行职能触角的“无限”延伸,有效增强央行的宏观统筹职能,使央行变成“万能”的金融决策者。

其二,能依法有效地、有机地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与央行职能整合到一起,形成“挟天子以令诸侯”的金融领导魄力。众所周知,2017年7月14日至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为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将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实际上主要是为统筹金融监管、协调一切金融监管资源,最大限度地确保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及金融发展的稳定,而担当这个职能的主要机构是人民银行,而如果不将人民银行这种身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似乎有点名不正言不顺,让人民银行陷入一种尴尬境地。显然,修订人民银行法,将人民银行统领金融业发展与发展的身份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因为这有利于人民银行未来在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方面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其三,能让央行依法独立担当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职能,将构建审慎宏观政策框架以法律形式固定,更加能在推动金融发展中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这方面的功能在过去人民银行法中虽有体现,但显得不够明确,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则对央地在这方面的功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比如完善了货币政策工具箱,适度增加货币政策工具的灵活性,保证货币政策调控科学合理有效,将“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修订调整为“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提供贷款;将“公开市场操作”修订调整为“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此外,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以加强逆周期调节和穿透式监管为重点,健全金融机构逆周期资本缓冲、风险准备金、压力测试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尤其,《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等等,能依法确保央行排除一切干扰,独立行使货币政策、确保人民币币值稳定的最大职权,在贷款和债券等方面始终处于超然地位。

其四,能以法促使商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将信贷着力的重点向实体企业倾斜,让央行在支持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明显。这一点应该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亮点,之前的人民银行法几乎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这一法律条款,一方面在于充分宣示央行货币政策的方向和宗旨,也是为了体现国家金融发展的根本目的和任务,这与当前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的现实是高度契合的。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写入立法目的,引导金融体系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定位,就是此次修订人民银行法最大贡献之处;而且往后央行推行支持实体经济的优惠货币信贷政策,将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向实体企业倾斜,且央行不再将过去那样只释放市场流动性,而对市场流动的去向缺乏有效监管的法律依据,央行可能会依法建立详细的货币信贷政策流向考核规定,对不执行央行货币信贷政策规定的,央行将会按照法律要求实行提高贷款利率、缩短贷款期限等惩罚性措施。这一点全国金融机构应引起重视,若再像过去那样就会受到央行的惩罚。


其五,能够依法确保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尤其强化央行在治理金融乱象中的功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消除一切金融风险隐患。当前我国金融业市场乱象虽然经过央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厉整治有所好转,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很多问题在于央行金融监管功能没有得到进一步发挥,比如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上,原来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且缺乏央行参与的监管也会在很大程度上被打折扣。由此,央行金融监管功能只能强化而不能弱化。此次《征求意见稿》基本做到很好地解决央行金融监管作为不到位的问题。一是依法把金融控股公司纳入央行监管范围,由央行来制订相应监管规则,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规定,一切以金融控股形式存在的机构都必须由央行来审批和进行监管,避免当前金融控股监管公司监管处于无序状态而带来各种金融乱象。二是明确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认定、检查评估和监管,消除央行金融监管空白,同时也对整个金融监管起到协同与引领作用,使我国金融监管手段更丰富,金融监管覆盖面更广。三是健全人民银行履职手段,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罚款上限提高至二千万元;对取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此外,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这些监管措施比原来严厉多了,能有效加大金融违规违法成本,可从根本上遏制金融乱象之源,利于中国金融业稳定和防化风险。

其六,能使央行有效依法加强对人民币发行的监管,明确人民币发行分为实物货币与数字货币,为数字人民币的即将面世奠定法定基础。大家知道,随着区块链数字技术的出现,数字货币也呈日益活跃之势,这样倒逼央行货币发行与管理也应与时俱进,否则就有被民间数字货币冲击现有货币运行体系之虞。而目前央行又正在进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则也在多个城市进行了内测,最近深圳数字人民币微信红包的测试标志着数字人民币的技术更加成熟,离全面步入我们金融生活只差临门一脚。在这种形势之下,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数字人民币的即将到来确立地位。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这实际上在法律上明确了数字人民币与实物人民币具有同等的身份,即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是可用于一切结算或债务支持的法定货币,这为未来数字人民币的合法化、全面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