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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关认证企业(AEO)管理措施目录》4月14日发布!
2021-04-21 10:14:15 来源:信用中国
海关可依法采信企业提交的信用承诺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替代对进出口货物(食品除外)的实验室检测。

沈阳海关权威发布

沈阳海关认证企业(AEO)管理措施目录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主旨演讲中作出的“加快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倪岳峰署长关于“强化AEO相关工作”“健全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制定差别化信用管理措施目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沈阳海关在总署《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目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和创新服务认证企业通关便利化措施,制定了沈阳关区的优先办理、减少监管频次、降低通关成本、缩短通关时间、优化服务、AEO互认便利措施和联合激励六大类28项47条VIP服务,提高AEO认证企业的获得感,使AEO资质成为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请大家快来签收吧!

适用范围:

一是在沈阳关区注册登记或备案的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二是在其他关区注册登记或备案但在沈阳关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一、优先办理类措施

(一)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和资质、资格认定等业务手续

1.除首次注册登记、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以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2.优先办理业务现场报关单(含备案清单、舱单、转关单等)申报、修改、撤销等相关手续。

3.优先安排进出口货物查验。

4.优先安排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

5.对需要检验检测的优先采样和检测,优先出具检测报告。

6.优先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三)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7.因不可抗力或者应急状态等情形导致口岸通关环节业务暂停的情况恢复后,优先安排企业进出口货物通关。(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四)优先适用海关改革创新制度

8.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先申请适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海关监管创新制度。

(五)优先办理加工贸易手续

9.优先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

(六)优先对外推荐注册

10.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动植物产品等出口企业的境外注册。

(七)优先提供统计数据服务

11.优先为在本关区开展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本企业报关单证档案查询服务。(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八)优先受理办理预裁定申请

12.企业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之前向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海关优先受理、优先办理。(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九)优先办理信用信息异常处理

13.优先办理企业提出的信用信息异议申请。

二、减少监管频次类措施

(十)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比例

14.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本关区自主对高级认证企业下达人工查验指令的,需经直属海关分管关领导审批。(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15.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适用于一般认证企业)

(十一)降低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抽批比例

16.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高风险货物负面清单或者国家部委和海关总署政策性要求外的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降低至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5%以下。

17.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高风险货物负面清单或者国家部委和海关总署政策性要求外的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降低至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20%以下。

(十二)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抽查比例

18.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以下。(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19.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适用于一般认证企业)

(十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简化方式

20.实施较低的常规稽查抽查比率,开展稽查作业需经直属海关分管关领导审批。(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21.开展核查作业时,企业自查结果可作为海关核查的参考依据。

22.对同一家企业,定期管理类核查次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降低通关成本类措施

(十四)可以申请免除担保金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23.涉及“两步申报”模式下进出口货物税款的担保。

24.涉及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境修理货物、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货物、进口租赁货物、进口公式定价货物等海关特定业务的担保。

25.涉及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担保。

26.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申请分送集报、区域外企业申请集中内销的担保。

(以上措施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十五)降低担保金额

27.涉及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适用于一般认证企业)

(十六)进出口货物实施“先放后检”

28.在海关完成现场必要的检验检疫后,企业可以将高风险货物负面清单以外的进出口货物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再实施实验室检测、综合评定及签发证书等作业。

29.作为原料进口的化妆品在完成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前,可先行投入生产加工。

(以上措施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十七)进出口货物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

30.进出口货物一般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提高机检无异常直放比例,减少货物开拆数量和查验时间。对现场不具备查验条件的高密封等货物,根据企业申请,可实施到厂查验。(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十八)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31.海关可依法采信企业提交的信用承诺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替代对进出口货物(食品除外)的实验室检测。

32.进口食品标签需实施技术整改且未命中实验室检验的,可采取企业信用承诺或者“线上”视频模式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管。

33.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海关可通过 “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考核。

34.出境水生动物、水果实施“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除必要的现场监管以外,可采取“线上”视频监管方式。

(以上措施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四、缩短办理时间类措施

(十九)压缩检验检疫事项审批时限

35.除特殊情况外,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审批的,高级认证企业审批时限由20日压缩至5日以内;一般认证企业审批时限由20日压缩至10日以内。

36.除特殊情况外,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时间压缩50%以上。

(二十)简化加工贸易审批程序

37.简化企业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程序,对低风险未命中署级参数的系统自动审结通过,对高风险署级参数命中的转人工审核。(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二十一)缩短提出“预约通关”申请时间

38.企业需要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境快件通关手续的,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的时间由提前24小时缩短至提前8小时。(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五、优化服务类措施

(二十二)设立海关企业协调员

39.海关设立企业协调员并对外公布联络方式,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为企业协调解决在进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二十三)提供专属信用培育

40.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信用培育,及时帮助企业知晓和掌握海关政策,避免发生违法情事。(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二十四)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41.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信息提醒以及约谈、建议书等方式,将报关差错、欠缴税款、业务办理时限、违法记录、联合惩戒等信息定期告知企业,帮助企业及时规范改进。(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二十五)协调解决跨关区通关疑难问题

42.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以及海关企业协调员对外公布的联络方式,统筹协调跨关区、关区内各业务部门和现场海关,为企业解决通关疑难问题。

(二十六)提供境外风险预警等信息服务

43.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向企业提供境外风险预警、技术壁垒、最新政策、监管制度等信息服务。

六、AEO互认便利措施和联合激励措施

(二十七)享受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44.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签署AEO互认协定或者互认安排后,企业可以适用相关国家(地区)海关给予中国AEO企业的通关便利措施,如:减少或简化单证审核、较低的查验率、优先查验等措施。

45.中国企业在AEO互认国家(地区)遇到通关问题的,海关予以帮助协调解决。

46.对于认证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要求申请成为相应自贸协定下“经核准出口商”的,企业可对其生产的出口到协定缔约国的中国原产货物自行出具产地声明,无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目前仅限中国—冰岛、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以上措施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二十八)国内相关部门联合激励措施

47.依据海关总署和国家相关部门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企业可以适用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的激励措施。(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

(*未标注适用范围的措施适用于全部认证企业)

温馨提示:欢迎广大进出口企业在“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注册。对认证企业便利化措施有任何疑问,请在微信平台提出,也可拨打沈阳海关12360热线进行咨询,我们有专人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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