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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011-05-27 08:44:16 来源:经济导报

    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修订《食品召回管理 规定》 征集意见。新规要求,不安全食品应当以退货的方式召回,且对于被召回的食品,不得在无害化处理后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同时规定,召回食品的情况将被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由原来的45条缩减到27条。

新规VS现行规定

 

经济导报记者对比《意见稿》和现行规定发现,除了“瘦身”之外,新规还有不少新亮点。

 

在《意见稿》第三条对不安全食品的列举式定义中增加了一条,“不安全食品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与《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更加一致。

 

导报记者注意到,在召回方式上,《意见稿》将“换货”删除,对于不安全食品召回,只能采取退货的方式。同时,在召回食品的处理方式上明确规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现行规定中,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将召回分为3个级别,不同级别召回提交食品召回计划的时间也不相同。而《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其时间要求和现行规定中一级召回的规定一致。

 

导报记者还发现,《意见稿》中首次明确提出,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明确并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责任。禁止企业隐瞒或虚报其食品影响人体健康的事实。

 

与《食品安全法》衔接

 

24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韬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治乱“市”需用重典,《意见稿》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也传达了相关部门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同时,相关措施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现行规定先于《食品安全法》出台,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必要修订现行规定,以便和《食品安全法》更好地衔接。虽然《意见稿》规定少于现行规定,但是更具操作性,减少了召回过程中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可更及时有效地保护公众食品安全。

 

“在一般的法律规定中,对瑕疵产品生产者需实行"三包"。对于食品来说,对不安全食品只退不换肯定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有利,因为问题食品已经让消费者产生不信任,换货很难让消费者满意。取消"换货"的规定,除了加重企业的成本外,在一定程度上对生产者的整个品牌也是一个打击和处罚,增加了企业违法成本,促使企业注重生产安全,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责任感。”吴韬说。

 

对于《意见稿》中体现出来的加重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问题,吴韬认为,食品安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监管,如果出现虚假报告怎么办。食品安全的主体是企业,但是责任在政府,这是依靠市场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只能依靠外部力量来监督约束企业来解决,政府必须承担起这个责任。

 

关于《意见稿》中规定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吴韬解释说,“这里不是指将有害物质从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中去除,而是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深埋等处理,确保不得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无害化处理后的食品不得再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和销售。”吴韬表示“在中国,召回一般只在汽车领域,食品领域很少有召回的案例。”吴韬表示,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意见稿》对食品召回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这也是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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