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今天上午召开价格普法宣传月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价格违法案件,并且向社会公布了十起价格欺诈案例,房产、超市等的不明码标价以及教育乱收费都“榜上有名”。
杭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局长王卫东介绍截至11月底,全市共计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30起,实施经济制裁总金额710.5万余元,其中没收288.5万元,罚款299.57万元,退还消费者122.43万元。会上同时还曝光了2012年度查处的10个典型价格违法案件。
1、杭州精欧置业有限公司“精欧荣寓”价格欺诈案。
2012年10月30日,市物价局在全市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中发现,杭州精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精欧荣寓”楼盘项目,售楼处现场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对已售房源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如:对已出售的*幢*单元*号,当天标示的销售价格为14295元/平方米,而该套商品房的实际成交价为13151.4元/平方米。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相关内容,涉嫌价格欺诈行为,市物价局将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杭州明朗置业有限公司“田园绿郡”不明码标价案。
2012年10月17日,市物价局在全市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中发现,杭州明朗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田园绿郡”楼盘项目,售楼部现场缺少在售楼盘的标价牌,有52套在售房源缺少价目表,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相关内容,涉嫌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市物价局将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6.1万元的行政处罚。
3、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低标价高结算价格欺诈案
2012年3月,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销售淡菜干时,同时使用两张商品标价签标示价格,其中,一张标价签标明的零售价格是41元/500克,而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向消费者的实际结算价格是45元/500克,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市物价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4、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杭州古墩路分店低标价高结算的价格欺诈案。
2012年1月7日,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杭州古墩路分店在销售礼盒装 “欧丽薇兰橄榄油”(750ml*2)时,标价158元,实际结算价格为239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市物价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5、杭州钱农油料有限公司擅自提高成品油零售价案。
经查,杭州钱农油料有限公司在2011年10月25日至2011年11月19日期间,分别按7.10元/公升、7.30元/公升、7.40元/公升的价格销售0#柴油821.75公升、1491.53公升、6955.47公升,而此期间的0#柴油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为7.05元/公升,合计多收金额2848.39元,该公司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此,物价部门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848.39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6、杭州复大医疗门诊部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12年10月23日,杭州复大医疗门诊部以36.0元/支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维A酸乳膏15g*3.75mg”14支,超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9]255号规定的11.2元/支的政府指导价,合计多收金额3472元,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市物价局依法责令其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并将对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行政罚款。
7、艾尼斯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收费标准未报备案。
2012年9月,物价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杭州市上城区艾尼斯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举办的11个美容美发技能培训班的收费标准均未向物价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8、杭州德胜东村幼儿园重复收费案。
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杭州德胜东村幼儿园与部分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在幼儿在园时间内开办“绘画”、“舞蹈”等七大类兴趣班,授课时间为16:10-17:00,并代为收取200元-300元/期.人的培训费用(各类兴趣班学费均不含材料费),期间共计收取151110元,从中获利40636元,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幼儿在规定的在园时间为(7:30-17时)内不得以举办特色班、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此,物价部门依法实施经济制裁45636元。
9、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文一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12年9月12日,市物价局在开展中秋月饼市场价格检查中发现,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文一店)销售“龙卧春酒大塔”时标价签标示的内容不完整,缺少规格、型号等要素,销售“采芝斋苏式月饼礼盒”的降价标价签上未标明降价原因、降价时间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市物价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10、桐庐道路交通事故施救中心擅自提高事故车辆停车费案。
2012年10月12日,桐庐县物价局在检查中发现,桐庐道路交通事故施救中心违反有关规定,超标准向事故车辆收取20元至30元/天不等的停车费用,共计多收价款21470元,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依法责令其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并将对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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