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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和共享共用
2017-08-10 09:12:09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共享共用问题,是信用监管的三个基本问题。统一归集是信用监管的基础,依法公示是信用监管的核心,共享共用是信用监管的保障,三者缺一不可。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明确指出:要强化成本意识,增强效能观念,把提高监管效率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为此,要改变传统的无限监管理念,改革传统的人盯人、普遍撒网的烦苛监管方式,推动市场监管的改革创新;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打造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智能化水平;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增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让信用创造财富,用信用积累财富,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的目标就是要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以及多元共治等新型监管机制,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要实现这一总的目标,就必须做好一项基础性工作: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和共享共用。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和共享共用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出的行政处罚公示率达到100%,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记于企业名下的归集率达到100%;推动各相关政府部门将产生或归集的涉企信息传递至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确保年底前涉企信息归集政府部门的总体覆盖率达到70%。为什么要对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和共享共用工作如此重视,提出如此高的要求呢?这是因为,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共享共用问题,是信用监管的三个基本问题。统一归集是信用监管的基础,依法公示是信用监管的核心,共享共用是信用监管的保障,三者缺一不可。
  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指出,企业信息归集是实现企业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的基础。要加强信息整合,建立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整合各部门涉企信息资源,解决企业信息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的问题。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基础信息和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信息,全部归集到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要健全信息归集机制,完善企业信息归集办法,定期公布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信息归集标准规范,提升信息归集的统一调度处理能力和互联互通的协同能力。由此可见,信息的统一归集是信用监管的基础。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统一归集共享机制,是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的基础和前提。
  一、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概念
  涉企信息统一归集是指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体系完整、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准确、及时地将各地区、各部门所产生的企业信息及企业自行公示的信息统一汇聚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实现企业信息的依法公示、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把握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归集的支撑是什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基础支撑和前提条件,要充分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切实发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作用。二是归集的保障是什么?建立体系完整、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是实现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重要保障。三是归集的关键是什么?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是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核心关键。四是归集的目的是什么?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以服务社会和政府监管,实现企业信息依法公示、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为根本目的。
  二、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原则
  统一归集。一是统一提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二是归集名下。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指出:工商部门应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为其他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归集至公示系统提供保障。工商部门还应当将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以及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的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及时准确。一是及时提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二是准确全面。要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在公示系统上归集公示涉企信息,应当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提供方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工商总局关于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共享共用提出了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公示系统信息资源的挖掘利用,逐步扩大公示系统信息归集范围,探索通过互联网和社会化方式获取更多的市场主体行为轨迹信息,夯实联合惩戒、社会监督的大数据资源体系,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2017年实现基本满足各部门共性数据需求,逐步实现个性化数据共享,有序实现公示系统数据向全国工商系统开放共享,推动与地方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支撑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自贸区开放发展战略实施。
  三、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政府部门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主要分为三大类:基础信息、监管信息、其他信息。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对归集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内容的范围作适当的调整。比如《湖南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就规定,涉企信息不仅仅局限于政府部门,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涉企信息,如失信被执行企业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等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犯罪的信息等。
  四、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路径和方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路径和方法作了详尽的解析,基本涵盖目前信息化状态下的各种情形。简单说就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信息传递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传递的基本原则是:同级推送、上下流转。传递的具体要求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企业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部门,也可将企业信息通过本系统的信息通道传递至相应层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将其他政府部门归集来的企业信息通过自身信息系统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在传递归集过程中,要切实处理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一是在企业信息归集共享过程中,凡是能通过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信息的,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二是通过上述方式不能满足实现公示系统功能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信息化手段予以保证。三是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动态更新。
  五、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承担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制定落实方案,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归集公示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承担直接责任。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涉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加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提升系统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政策承担统筹协调责任。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公示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设计,切实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互联共享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定期汇总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工商总局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
  涉企信息的依法公示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指出: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增强企业之间的交易安全,降低市场交易风险,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适时修改完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企业信息公示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企业年报的公示率和年报信息的准确性。指导市场主体及时公示即时信息,强化对与市场监管有关的出资、行政许可和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公示。政府部门要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公示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支持利用新媒体等多渠道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查询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由此可见,信息依法公示是信用监管的核心。公示企业信息本身就是一种市场监管行为。企业公示自身信息,就是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企业对自己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政府公示涉企信息,就是政府直接履行法定市场监管职责。通过上述两种公示,让信息互联共享,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以社会化监督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管,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一、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概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条对“企业信息”涵盖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根据这一规定,涉企信息依法公示即指企业和政府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进行公示。
  二、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主体
  从目前法律政策规定来看,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和政府部门。
  企业作为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主体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政府部门作为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主体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除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作了规定以外,其他一些法规规章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也作出规定。
  三、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原则
  企业信息公示的基本原则: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
  政府部门信息公示的原则: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的原则: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
  四、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内容
  企业公示信息的内容。一是公示年报信息,二是公示即时信息。年报公示应把握三个方面:第一,年报是企业积累自身信用的过程,也是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过程,是构建新型市场监管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实行企业年报制度,所有信息由企业自主填报发布、责任自负,强调了私权的自由,也强化了企业自主报告的法律责任。第三,督促企业年报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公示信息的内容。一是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二是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信息。
  五、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时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一是企业应当自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相关企业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三是对其他政府部门产生的相关信息没有规定公示的时间限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的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信息公示的相关制度规定
  信息监管制度。信息监管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为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而依法对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具体包括:信息纠错、信用修复、举报查询、信息抽查等。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信息抽查制度。信息抽查制度是信息监管制度的核心。
  信用约束制度。信用约束是政府部门为保证有关法律制度顺利实施而采取的通过影响企业名誉或限制企业相关行为而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管理措施。信用约束是信用监管的抓手。加强信用约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市场监管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涉企信息的共享共用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指出: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交换共享信息,打破信息“孤岛”。信息的共享共用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支撑;是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重要手段。所以说,信息的共享共用是信用监管的保障,是协同监管的基础,是社会共治的关键。通过公示,实现企业信息的有序开放和便捷服务。通过共享,推进综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健全,推动由部门“单打独斗”向协同监管、智慧监管、综合监管、信用监管方式转变,为信用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全过程监管等提供信息保障,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能和水平,力求通过信息汇聚、信息对称、信息共享促进形成政府善治、社会共治和企业自治的治理格局。
  一、信息共享共用的平台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来看,实现涉企信息共享共用的平台主要是:“一库、两网、一平台”,即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但为了能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更好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于信息共享共用的平台问题,需要重点明确以下两个方面:
  明确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基本路径。《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同时要求,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明确,2018年6月底前,各部门要推进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迁移,对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按必要程序审核或评测审批后,统一接入共享平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路径和时间表:2017年内要基本完成国务院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年底前要拿出国务院部门互联互通的政务信息系统名单和共享信息目录,逐步实现连接,2018年6月底前实现国务院各部门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统一接入国家共享平台。由此可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基本路径,应是统一归集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通过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获取自身所需信息。
  明确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基本路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政府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要求,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基础信息和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信息,全部归集到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交换共享信息,打破信息“孤岛”。由此可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涉企信息全部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的法定平台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实现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信息交换共享。
  二、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
  信息的双向告知机制。一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履行“双告知”职责,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先照后证”改革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要告知申请人,强调企业自治。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要告知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强调政府监管。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实现的具体路径及要求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实施企业注册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双告知”工作。二是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履行的信息共享共用职责。实现的具体路径及要求是:各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归集信息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7个工作日)将信息统一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各有关部门应及时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获取相关企业信息,依法办理相关企业登记后置行政许可,履行审批和行业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应在该信息生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各行政许可部门推送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基于信息共享共用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现的具体路径及要求是: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均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抽查结果或查处结果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记于检查对象名下,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基于信息共享共用的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的具体路径及要求是: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及时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下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等失信主体信息;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劳动用工、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基于信息共享共用的智能监管。一是依托大数据支撑监管。建立大数据采集和开放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釆集信息,形成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信息与社会涉企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主动推送、有序开放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开发利用,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提高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发挥大数据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中的作用,切实做到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发挥大数据在预测市场监管风险,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中的作用,有效支撑起以信用监管、风险监管、精准监管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监管体系。建立基于运用大数据条件下的指挥处置机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上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新型指挥处置机制;实现对监管风险、违法违规线索和突发案件的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应急处置、跟踪督办、事后反馈。二是推行风险分类监管。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依据企业信用记录,发布企业风险提示,加强分类监管和风险预防。加强大数据综合分析,研究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对高风险领域建立市场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防范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运用大数据资源科学研究制定市场监管政策和制度,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预案。切实做好风险发现、风险分类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社会共治格局下的信息共享共用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一是基于信息共享共用的企业自治。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二是基于信息共享共用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联系市场主体众多的优势,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三是基于信息共享共用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参与市场监管,深入挖掘市场潜力,用道德谴责、利益引导、市场约束倒逼市场主体提高自我管理水平,逐步淘汰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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