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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开幕式实录
2019-04-28 08:55:49 来源:源点credit
信用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提出来的一个新的历史性的命题。

第十五届(2019)中国信用 4.16 高峰论坛现场

历届“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主题回顾


首届(2005): 建立信用体系·强化信用管理·开展信用合作

第二届(2006): 中国信用政策、信用制度及信用建设成果

第三届(2007):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实力

第四届(2008):市场经济与信用监管

第五届(2009):市场信心与信用治理

第六届(2010):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信用制度建设

第七届(2011):和谐社会与信用建设

第八届(2012):社会诚信建设的中国模式

第九届(2013):价值标准·市场机制·社会互信

第十届(2014):价值规范·信用建设·社会治理

第十一届(2015):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信用建设

第十二届(2016):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实践进程中的信用建设

第十三届(2017):深化改革·信用治理·创新实践

第十四届(2018)“新时代中国特色信用理论和实践探索”


4月27日上午,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全国信用教育联盟(筹)等单位联合主办的2019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开幕式在北京国谊宾馆成功举行。


本次论坛以“推进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主旨,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组委会执行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胡晟盛致开幕词。

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组委会执行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胡晟盛致开幕词

胡晟盛主任说,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至今已成功举办过15届,回想起2005年4月16日凌晨3点多钟,章政教授提交首届论坛中国信用共建宣言,并于4月17日下午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阳光大厅通过,信用共建宣言针对当时信用建设情况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倡议。这十五年来,这两个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社会信用意识显著提升;二是政府信用管理建设工作的机构不断建立和完善;三是信用社会组织生逢其时;四是信用专门媒体如雨后春笋涌现;五是信用论坛越办越生机勃发;六是信用共建已经成为一个合力。

北京大学副校长、哲学系教授、博导王博

北京大学副校长、哲学系教授、博导王博表示,北大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组织的信用建设论文征集评选,很多论文都非常有价值。

人类一直会面临一个困惑,这个困惑就是每一次当我们建立起一个城堡的时候,我们都会丢失很大的一片领地。我们构建起一个东西,就会失去一些东西。这个道理不知道是不是同样适用于信用体系建设,当我们构建起一个信用体系的时候,我们会不会失去另外一些东西?比如说看到有的论文或者有的学者非常关心,我们是不是会变成一个透明人?我们会不会失去很多隐私? 

当然,这些新问题,一定可以通过新的办法得到解决,可是我总觉得我们不会得到根本的解决。也因此某种意义来讲适度的建立起人类的一个体系,也许是我们应该思考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向。信用中国有一个口号,信用创造价值。从另外一个意义来说,信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价值,这个价值本身会带给我们太多太多的东西。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刘伟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刘伟说,信用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提出来的一个新的历史性的命题。这个问题具有结构性,制度性,基础性的特点,需要花大力气深入研究和积极探索,这是一个影响市场经济发展质量,具有根本性的问题,是建设中国现代经济体系、开放经济体系和高质量经济体系的重要的支撑。


2015年11月,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都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提出来,供给侧改革的本质是提高质量和效率,而质量和效率问题的核心是人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信用问题。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哲学家马克斯·韦伯很早察觉到,制度的优劣不能仅仅从有效性来度量,应该还有其他标准,这个重要的其他标准就是社会责任和信用。


15年前在这个论坛上我们提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将越来越为各级政府、行业和企业所认识。当时我做致辞时引用了本杰明·富兰克林:《给一个年轻商人的忠告》的一句名言,一个年轻商人问他如何经商,他给了两句话:一句话叫时间就是金钱,后面还有一句话叫做信誉就是金钱。如果你向你的朋友欺诈一次,你的朋友将终生向你关闭他的钱袋,这是强调信誉的重要性。


今天我们看到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部等许许多多的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成立了信用主管部门,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很大的进步,证明我国信用建设正在不断走向正规化、制度化、成熟化的阶段。


应该注意,建立信用体系、普及信用管理、开展信用建设,教育应当先行,研究更应当深入。这方面我国和西方社会都处于探索过程中,我们的任务还很重,道路很漫长,我们应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体制、机制、优越性,在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方面不断探索,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力争尽快营造出一个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能够促进市场经济优质、高效、公平、和谐发展的信用环境的新局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张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张春发表题为《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问题与展望》的专题演讲。


张春副司长表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就这样一项工作做出重要的批示和指示。就在昨天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面的主旨发言强调,规则和信用是国际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基石,也是国际经贸关系发展的前提。当前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于高质量发展阶段相匹配的市场环境和新兴监管的需求更加迫切,信用理应有作作为,也必须有所所有。

过去一年,国家发改委作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双牵头部门之一,积极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大力促进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提高监管效能,有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纠正了一大批失信行为,拓展了一系列信用创新应用,在多个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一是信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实现全覆盖,所有的企业和个人拥有了唯一的经济身份证号,并且在经济社会中广泛使用。经过四年多的努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连通了44个部委、全国所有的省区市和70多家市场机构,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红黑名单等各类信用信息超过300亿条,成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的总枢纽,为打通信息孤岛,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融合互动,提供了平台支撑。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面向社会大众提供一站式的社会信用查询服务,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2.5亿条,总访问量超过145亿次,在全球网站中的排名从10万名提升到1.4万名。同时,国家企业信用系统等一大批重要的基础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发展,各省已经建成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部分的地市已经建成了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是信用服务市场加快培育壮大。国家发改委首批认定了26家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机构,组织40家市场机构和产业园区发起成立守信激励合作机制,推动创新守信激励产品和服务,截至目前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已经达到150家左右,各类信用报告的年查询使用量超过20亿次。

三是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有力推进。地方层面信用立法取得了更多的突破,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等省市已经出台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江苏、河南、贵州、广东等地已经将信用立法工作列入政府立法计划。关于联合奖惩一些核心内容,被明确纳入了个人所得税法、公务员法,这些为信用顶层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探索经验。在全国层面,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我们联合多个部门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四是诚信建设宣传教育深入人心。中央宣传部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聚焦突出失信问题开展报道,2018年7月以来,全网每月更新稿件量不低于一万篇,中央宣传部、国家发改委评选十大诚信之星,并在央视举办发布仪式,共青团中央等其他单位和部门也组织开展一系列与信用相关的活动。

总的来看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迎来了全面发力、全面渗透、全面提升的新阶段,全社会对信用建设的关注程度、接受程度、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令人十分鼓舞和振奋。

信用信用,根本的生命力在用,我们建设了完备的信用基础设施,归集了大量的信用信息,如果不能将其应用,那么它的持续性要打一个问号。我们欣喜地看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当前全社会信用理念不断深化,信用元素不断融合,信用场景不断扩展,信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信用+”正在成为支撑更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新支柱,我想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信用+治理。我们以健全红黑名单制度为突破口,加快完善联合奖惩机制,细化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奖惩流程和退出程序,依托各级信用共享平台,完善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会同19个部门按照中央领导的指示,推动19个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有效打击逃税骗税,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保责任,着力解决一大批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失信问题。截至目前,各类失信案件的执行金额已经超过4.4万亿元,清欠欠税100亿元,2018年为农民工讨薪160亿元,在科研领域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严重失信案件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是信用+监管。我个人认为基本理念是对高信用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对经营活动的干预,对高风险的增加检查力度,真正做到对诚实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我们相信:信用+监管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等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三是信用+普惠金融。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是困扰世界的问题,李克强总理已经明确要求,今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增长30%以上,信用建设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民企信息不对称,打通融资微循环,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融合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服务。就在前天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财金司陈洪宛同志透露,截至目前相关金融机构已经向企业和个人发放信用贷超过1.5万亿,下一步要更好发挥信用的重要作用,和更多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扩大信用贷规模。

第四是信用+民生。信用已经深入生活、深入工作,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就在前两天举办的首届全国信用APP大赛上,我们关注到支付、保姆、家政等百姓生活的诸多场景方面,已经深入渗透和融合了信用元素,并且我们也看到了有一些已经找到了商业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可以实现人与社会的双向互动,让信用随着手机融入社会。当然在信用建设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对具体问题认识不太一致,新技术发展带来一些新挑战等,我想这些问题都是信用建设发展前进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要在信用建设发展中逐一加以解决。

信用建设需要社会各界携手推进,久久为功,需要创新的理论指引,需要强大的智力支撑,需要不断地实践探索。本次论坛就是政府、高校、社会机构合作的典范,热切企盼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在中国信用建设探索中取得丰硕成果。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专题演讲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我想提出三个问题供这个论坛以及后续各位在座的朋友,可以深入地研究。

第一个问题,地方各级政府该不该受到严格的信用约束?

大家知道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重视信用建设,我个人认为当前应该把重点放到地方债务的信用约束上来,重点应该放在地方债务的信用约束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个工作机制,应该首先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要建立健全对各级地方政府的信用约束机制,有效的管控地方债务风险。这我认为应该是在当前打好风险防控攻坚战中,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攻方向。

第二个问题,各个领域的遵纪守法问题,到底是不是信用问题?

在政府信用之外解决企业的信用问题,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内容。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对信用问题的认识在某些层面不清楚,甚至比较模糊。这样导致把一些有关信用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向,有可能掩盖它。目前人们的信用意识普遍高涨,但是大家认真观察人们的信用约束力似乎并没有同比例的提升,一个比较有趣的悖论就是大家都希望享受信用的激励,比如全民办金融,都觉得办金融有好处,赚钱来的快,大家赚了钱偷着乐,我觉得这是信用激励的表现。但是谁都不愿意承担信用风险约束,亏了本有风险就找政府讨说法。比如说最近P2P整治的压力巨大,这充分说明市场各参与主体它的信用约束力极其薄弱,这也说明什么问题?说明我们信用建设还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不管是在汉语还是在外语的语境里面,信用都具有双重性。第一是信用的观念,主要是人们内心深处诚实守信潜在的理念,它看不见摸不着,我们可以把这种信用约定为一种无形的信用,另外一种信用是信用交易,就是指人们在商品交换和货币资金借贷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债权债务,这些可以约定是有形的信用。对于无形的信用没法计量没法追溯,只能靠宣传教育。但是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只能通过有形的信用表现出来,对于有形的信用,主要是靠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来约束。如果我们撇开信用正向的效应,我们从负面效应来看就有三个互相递进的三个层级的信用问题。

第一个信用问题跟我们的观念有关,叫信用恶链,我借钱不想还,躲了找不到我,这是我有本事的表现。第二个叫信用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有问题,约定的实行不了,可能主观原因客观原因都有。第三是信用犯罪,假如说解决恶链和信用纠纷的问题,大多属于民事范畴,更多的是依靠甚至依赖于私权关系的协调,而解决信用的犯罪问题大多数人知法犯法,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更多依赖与私权相对的公权的权威。我个人认为如果上面的理念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信用恶链和信用纠纷。要把民事交易作为主要的调解对象,这样能够充分体现我们信用建设的人民性,依法解决行政犯罪问题,要求对监管对于遵纪守法,是信用建设的最后防线,但是应该妥善处理好公权和私权的关系。对于公权而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为,对于私权而言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则可以为。这两者不一样,公权和私权之间我们既不能假公济私,为违法违规行为开绿灯,也不能假私济公,让行政司法机关越位侵害个人和企业权益开绿灯。否则就有可能与国家建立现代治理体系和依法治国的理念相违背。

第三个问题是抓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安全带。为什么提这么一个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防范公平,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诱发新的风险。第一是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对于人们的信用观念,尤其是信用恶链,应该通过持续的宣传教育加以转化和引导,促进人们做一个有良好信用的人。有良好信用的人是在《国富论》里面提出的。

一个有良好信用的人,首先观念要正确要正当。对于信用纠纷导致的信用违约,应该通过征信系统强化信用惩戒,促进人们加强自律,尤其是对于一些失信行为,让他们有改过自救的机会。对于人们的信用犯罪,应该依法从严,在依法从严打击的同时,应该建立健全法律救济的通道和社会集体自愈协调机制。二是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当前在社会信用立法研究中,我个人认为应该重点加强信用破产法的研究和治理出台工作,无论是谁还不起债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但是不能赖帐。信用破产以后虽然不用再还债,但是也不可能再借债,除了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以后,申请破产保护你任何活动都将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地方政府可以申请信用破产保护,企业可以申请信用破产保护,个人也可以申请信用破产保护,信用破产与否应该由法院判定,在信用破产法下一些盲目的金融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因为任何放贷人应该承受在信用破产下,债权可依法撤销的风险。这样在信用社会体系下,建立惩戒才有法律的机制,防范风险才有内生机制,同时有利于根本防范金融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司长常宇发表题为《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专题演讲。


常宇司长表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落实“宽进严管”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树立“公示即监管”“共享即监管”的理念,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做到以“管”促“放”,为经济增长提质增效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保障。

我们建设运行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创新运用企业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手段,实现了从重审批轻监管到宽进严管、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从单打独斗到协同共治的根本转变,信用监管政策措施进入长效化运行轨道,市场监管逐渐步入新常态。

一是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全面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立法工作。我们推动制定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并推动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为信用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

二是全面建成公示系统,为信用监管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我们全面建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了企业信用信信患统一归集、集中公示,截至2019年3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归集1.12亿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涉企信息并向社会开放公示。公示系统页面累计访问量达到877.15亿人次,市场主体累计查询量达到201.66亿人次,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是扎实推进年报工作,筑牢信用监管基础。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率为91.51%,比2016年度高1.06个百分点。目前2018年度年报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进展情况良好。

四是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涉企信息归集覆盖率和公示率。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格式规范》、进一步规范数据标准、提升数据质量、优化数据归集公示机制、加强涉企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数据趿务水平。截至2019年3月底,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各部委提供了企业基础信息5640万条,为各部门依法履职和协同监管提供了数据支撑。

五是进一步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深入推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实有市场主体540.06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有52.99万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积极参与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处失信、处处受限”局面的初步形成。目前,已参与签署了44个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积极落实相关惩戒措施。对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老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进行限制,累计达30佘万人次,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监管效果。

本轮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职责,涵盖了审批审评、监督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稽查等各个领域,许多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下一步,面对日益复杂而艰巨的市场监管任务,我们要紧紧围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目标,立足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要求,立足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大背景,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需要我们深入推进信用信息与市场监管各业务的全方位、全流程深度融合和互动,支撑引导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审批、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等工作,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提升监管效能,实现智慧监管。具体而言,信用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中的作用方式涵盖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首先,以防范风险为目的,以信息公示披露、事先告知承诺、信用报告查询为手段的事前信用监管;其次,以优化监管模式为目的,以“双随机、一公开”、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分析预警和第三方信用评估监督为基础的事中信用监管;再次,以信用约束为目的,以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为手段的事后信用监管。由此可见,信用监管以统一、共享的信用信息为脉络,填补传统不同监管体系之间的规制罅(xia)隙,利用示、告知、查询等事前风险提示或告知手段,将监管重心平稳转移至事中、事后,形成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监管闭环。

信用监管是贯穿整个市场监管机制的一条重要主线,将众多的市场监管制度串联和整合为一个更加有机的整体,借助于信用监管,市场监管的其他机制才能具有较为扎实的支撑和抓手。信用监管不仅是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也是社会共治的基础,更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为新时期政府管理及社会治理手段的创新发展注入了活力,有效规避了传统管理模式事前重审批、事后重处罚的弊端,提升了市场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体现了现代政府管理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合理规范的法治精神。

一是继续夯实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启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夯实信用监管法制基础。制定出台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构筑完善信用监管平台体系,支撑引导市场监管领域审批审评、监督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稽查等工作顺利开展。积极推进信用修复机制建设,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错,重塑信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畅通退出渠道,形成优胜劣汰长效机制。

二是以公示系统为依托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贯彻落实《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格式规范》,统筹推进市场监管各领域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和“黑名单”等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予以公示。加快更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政府部门间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和共享,力争全口径归集涉企信息并依法记于企业名下。

三是优化公示系统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公示系统是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平台支撑,基于广泛全面的涉企信息归集和稳妥有序的存量信息公示,积极承接“放管服”改革各项措拖落地。要进一步提髙公示系统数据质量,增加市场主体全聚信用画像维度,切实提升信用监管工作水平。

四是扎实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运用大数据手段深入挖掘涉企信息价值,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大数据分析工作,加强分析应用,提髙风险预判研判能力,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有针对性地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髙监管效能,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五是探索推进社会共治。树立开放、共享、共治的理念,根据依法安全必要的原则,建立与行业协会商会、平台型企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其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协调、规范、引导功能,促进行业自律。


科学技术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处长赵为发表题为《当前我国科研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新进展》的专题演讲。

赵处长表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重要讲话提到,创新就是生产力,创新的核心就是科技创新,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我们认为在缺乏科研诚信的环境中,不可能有创新的文化氛围和价值理念,也不可能建立起科研人员潜心研究的良好环境,更不可能实现建设世界强国的这样一个目标。从科学研究走出传统的经验以来,科学研究活动一直面临着如何面对科研活动所带来的名利诱惑这样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造成我们在科研成果中产生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由此对科学研究对科研成绩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这个挑战随着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随着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日益紧密,也变得愈发的严峻。如果大家关注到科研领域的活动,大家可以见到媒体上或者是其他渠道的宣传,科研领域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很多都是与诚信有关的。当然我们理解在社会信用领域中,信用更多是从经济社会活动中来讲的,那么在科研领域中诚信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它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和交易,和以经济基础做的评价还是不完全一样。所以我们在工作中也是结合科学研究活动的特点,结合科技管理的特点在推进科研诚信这样一项工作。

从目前来看科研诚信已经成为世界各个国家在推进科技创新中共同面临一个普遍问题。尽管现在媒体上包括国外在攻击我们的科技创新,讲我们的科技创新很多是偷是抢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我们说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但是的确作为诚信来讲作为科研领域的诚信,在各个国家都有,不仅仅是中国有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中国的科研人员有这个问题。最早出现在科技的引领国家中,这是最先出现的问题。我们国家科技创新没有现在发展这么快的时候,随着科研成果的加大,由此导致诚信问题开始凸显。我们国家从全球来看我们科研人员数量是最大最多,在这么大一个基数的情况下,出现问题表现问题更多一些。这是我们的认识。

当然了从国家从党中央国务院,从科技部,包括我们科研人员大家都认识到这个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将重视科研诚信这样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指示,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要求弘扬科学报国的光荣传统,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科技风气。我们认为我们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我们做科研诚信工作比较早,刚才胡主任介绍这个论坛2005年开始,我们当然没有那么早,但是也没有太晚,2007年时科技部就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设了科研诚信联席会议制度,所以我们比较自豪,科技部走的比较好,启动动手比较早,2007年我们开始做这项工作。目前联席会的成员单位持续增加,已经有20个单位,刚才做报告的领导的所在单位都在我们成员单位里面。我们不断的完善工作机制,同时推动大学、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等成立自己的机构,配备力量加强工作。去年科技部在机构改革中,专门成立了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监管工作开展比较早,但是工作不早。去年专门成立这样一个司,加强这方面的努力。

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情况下,良好的工作格局已经形成。我们把科研诚信的要求贯穿到科研管理的各个环节,构建了统一的体系,把科研诚信贯彻到科研研究的全流程。在文件中从工作机制到责任体系,从科研活动的全流程科研诚信管理到制度化建设、教育宣传、信息化建设等几个方面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做了全面的部署。这个文件中,过去我们在科研诚信建设中,我们科技部主要管自然科学,所以更多从自然科学这个角度来对科研诚信的建设做出相应的部署,但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来讲,实际上我们没有过多的涉及,而在这个文件中专门规定由中国社科院来牵头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整体来说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教育千遍不如惩处一次,我们对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我们建立了联合惩戒机制,同时我们有效的净化科研环境。2017年我们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会同卫健委等多个部门,可能大家听说过外国一个杂志,他一次性集中撤销了107篇中国作者的论文,这个事情发生之后在国际科技界一片哗然,在国内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整体来说一些国家科技界借这个机会,说我们的风气不好。所以总书记非常重视做了专门的批示。我们经过大量的调研和核实情况,因为涉及到十几个省,一百多个单位,五百多名科研人员,主要是医生,最终对497名违规人员做了严肃处理,这次处理极大的产生了极大的震慑效果。

去年在发改委的支持下,科技部会同40多个部门一起制定发布了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提出了40多项对于科研领域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在做好科研领域本身的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科研诚信问题的产生实际上是多方面的,从科研管理中也有很多问题。所以我们在做好相关制度建设,机制的部署和严肃惩处工作的同时,我们对针对影响科研人员研究的问题,改革科研管理科研评价工作,我们完成了科研成果转化三部曲,集中精力科研本身,这是我们做的工作。同时我们认为科研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科研人员作为受教育程度最高的群体,他的诚信状况对于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因此我们认为科研诚信问题的产生,除了有科研人员自身不严的问题,同时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单靠某方面的力量难以彻底消除。

科研诚信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和科研机构、高校和科研人员携手推进,共同努力,持之以恒的坚持下去

一方面政府建立健全完善制度体系科技部围绕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和各类创新集体的积极性这个工作,我们坚持自我革命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坚持尊重科技创新的规律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坚持全过程监督,针对科研人员反应强烈的问题,我们实行了各项行动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减轻对科研的干扰。

第二是明确主体责任,特别是科研人员和科研活动比较集中的高等学校,对违背科研诚信的活动严肃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是大力弘扬创新文化,鼓励怀疑精神和批判精神,尊重和善待新生事物,发挥自律作用在科研活动行为的规范和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研究等方面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和自我进化。作为新闻媒体我们说现在很多问题与新闻媒体的宣传也有关联,所以我们想提出新闻媒体要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科研进展和科技成就,对于报道内容要认真求证核实,杜绝盲目夸大或者恶意点评,不应恶意拔高、吹风炒作。所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推动科研诚信的建设。

科技部在后续工作中想开展的几个工作:

第一是诚信文化建设,诚信的好坏与文化与环境有重要的关系,把诚信要求融入到科技活动,贯穿于科研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示范引领。

第三是发挥好评价指挥棒的作用,突出评价科研成果的影响力和实际效果。

最后是完善制度,加大惩戒。支持相关机构发布预警名单以及黑名单,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建设,继续保持对违背科研诚信的零容忍高压态势,全面推行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和申报的主体承诺制度和审核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完善跨部门跨地区的科研诚信联合惩戒体系,化解信息不对称的难题。我们已经建立严重失信行为的数据库,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系统,实现各个部门的联合惩戒。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发表题为《我国信用立法研究发展与关键问题探析》的专题演讲。


王教授表示:

我发言的题目是新时代信用立法的理念和方向。这里我想汇报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立法条件,第二立法模式,第三立法定位,第四立法重点。

第一是立法条件。我们首先考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社会信用法立法条件是否成熟?应该讲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我们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内容,近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诸多关于信用发展方面的相关的政策性的文件,同时我们也确立以政务诚信、司法诚信、社会诚信、商务诚信等社会信用体系重点,今年2月份的时候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我们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这个时候从大家的期待来讲,觉得我们当前的立法顺序应该更加优先,立法的步伐应该更快一些。这个时候我们思考是不是立法条件已经成熟了?我是这样看的?我觉得这个条件应该是基本成熟了。

首先第一个方面就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外部法律环境已经基本成熟,大家知道2011年宣布我们已经建成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这个时候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除宪法外,我们国家有效法律263件,行政法规755件,还有大量地方性规章。这些法规给我们的社会成员守法提供了法律遵循,尤其是《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第二是专门社会立法的体系已经形成,从中共中央来看,《征信业管理条例》确定我们在相关领域信用建设的法律的准绳,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也通过信用的机制来确立信用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上海、湖北、浙江等等地方确定地方性的立法,这个立法模式不相同,有的着眼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的着眼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有的是综合性的条例。那么目前更多省市在加快制定综合性的社会信用条例,比如广东、海南、江苏以及南京市,同时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也在不断的推进,刚才我们科技部的这位处长所谈到的科技方面的问题,包括海关、税务、环保等等各个领域都确定了自己领域信用体系。

同时这个过程中发现有不少的地方正在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有特色的满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创新性的立法,比如目前浙江省结合自己小微金融发展的实际,准备制定浙江省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这些为我们上位法的制定提供了经验,也反哺了上位法的制定。

第三方面是立法的社会基础更加扎实,体现为我们现在的社会信用的实践更加丰富,包括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共享,包括联合惩戒这样的机制,守信联合激励以及权益保障还有其他的,包括通过高科技的手段来把信用移植到我们的手机上,信息技术的支撑也成为普遍性的应用。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说我们的信用立法的条件是基本成熟了。现在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觉得社会各界对我们法制的需求非常强烈,而我们的法制某种程度是没有能够适应我们现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我们目前欠缺信用建设的基本法,我们缺乏价值方面的引领,第二现行立法的效应较低,规则不完全统一,尤其是专门性的立法只有国务院的两部条例,大量以部门立法,部门相关的规定或者地方性的立法来构建相关体系。这个时候我们看到失信惩戒大家做法不一样,千差万别。同时我们当前的信用实践和信用监管活动的过程中,那么大家都有非常强烈的感受就是法律的有效供给是不足的,没有提供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过程中足够的法律支持。

第二是立法模式如何选择?应该讲从我们现在创设出这样一个社会信用体系这样一个概念并且推行的时候,我们发现社会信用这样的概念和体系,已经远远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经济信用,那么这个时候出现很大的差别,第一是主体方面,不仅仅强调信用问题,也强调公权力主体,包括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第二是课题方面,传统意义的信用建设强调经济信用,我们现在强调对信用主体要遵循法律。这样的情况下两类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如何交错?这是一个首要的问题。按照现在法学界的争论有两个观点,第一个是整体立法模式,制定一个社会信用法,这个既包括民商事主体问题也包括公权力主体问题,特别突出强调公权力也要诚实守信,这个就是把公权力主体作为信用约束的重要对象。当然这不是全面的规定,而是重点规定民商事的主体问题,对公权力要确立一个诚信价值观,这是整体考虑。

第二种模式就是社会信用法只规定民商事主体信用,更具体的观点不仅仅规定民商事,还应该只规定民商事主体的经济行为,这是更狭义层面的观点。当然意味着我们把民商事和公权力分别立法,我们在起草社会信用法专家建议稿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整体立法模式,我们对于分别立法模式觉得好处是公法和私法关系比较清晰,也是树立在法教育学和法律概念这样一个基础上提出的观点。当然不好的地方就是难以体现出我们整体的关民一体的诚信价值观,同时大家也关注到现代社会公和私的关系实际上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的关系,官和民的关系经常融合在一起。所以这样的立法试图分开公和私的关系,难以和社会现实相适应。所以这是目前两种立法模式。

第三是立法定位。它的意义怎么理解?首先我们觉得社会信用法基本定位应该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法,更确切的说就是我们社会信用建设的一部母法,引领经济信用以及社会信用,要引领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这是立法的基础。当然具体的制度,比如经济的信用问题需要在其他的法律中构建更加精细化的法律制度。它的直接目标就是实现社会信用建设的法制化,大家都看到我们当前社会信用建设的过程中,都存在者很多乱象。我们的惩戒搞株连,父亲欠债结果子女上一个普通的学校,学校说如果父亲不还债你不能上学,直接变成一个株连的惩罚,还有现在的黑名单满天飞,还有APP过度索要消费者权限,不断产生信息泄露的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确定一个行为标准,来维护好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信用建设的法制化。我们通过这样一部法律增进社会信任,这个法律应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律。

社会信用法应该是什么样的一部法律?我想有两个观点。第一不是纯粹的私法或者公法,应该是公法私法高度融合。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如果一个企业它屡屡违法或者违约,这个时候不能参加采购,这就是典型的私法公法化。我们也发现公法出现私法化的特点,政府也要大量的参与交易活动中,那么这个时候如果他不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他违反市场的基本规则,他也要被判决承担失信责任,他可以被法院列入黑名单。这就是公法私法化,官民一体的表现。所以应该是公私融合的特征,同时也是具有在经济治理中是它的核心内容,同时可以担负起相应的社会治理的必要的功能。

第四是立法重点。我们的立法应该规制什么?关于这个问题起草了社会信用法的学者建议稿,那么在发改委财金司的指导下,我们做了一些努力。截至2019年4月份,到这个月的时候我们这个法条,建议稿是10章116条,我们规定了总则、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信用权益的保障,其中我们规定对司法公信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在立法中确立一个价值观。第八是信用的监督管理、第九是法律责任。这个核心是民商事的主体信用,我们兼顾价值观的法制要求。这个过程中我们重点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个体、政府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关系。第一从个体方面要注重保障私权,我们确定信用的权益,同时失信之后有信用修复和其他的救济渠道,当在经济不能偿还债务的时候,我们确立一个破产制度。尽管已经有企业破产法,但是我们仍然注重和破产法的衔接,加强对个体权益的保护。

社会层面我们觉得这个法律应该让信用信息在法制的轨道中去依法向社会公众去传递,让社会公众有机会,借助社会信用信息去观察和识别某一个主体他的诚信状态,增进社会信任。我们要加强约束和惩戒,我们也提出要强化信用服务机构的竞争,推动公众参与,强化行业自律。第五是政府层面,就是约束公权力。政府参与的过程中,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同时信用监管的过程中,也要注重维护好个体的权利,促进推进社会共治。


上午颁发了中国信用共建2018年度推荐榜,分别推选出信用创新单位重信用企业获奖论文名单




根据现场记录整理,未经各发言人本人审阅,错漏之处敬请原谅。源点网友提供了大量资料和图片,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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