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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华:征信立法亟待健全完善
2021-03-05 09:27:42 来源:中国信用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陈建华认为,传统征信监管模式滞后、新旧法律法规适用衔接不畅等问题日渐凸显,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主的现行征信立法亟待健全完善。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革新、互联网征信模式快速发展以及征信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我国征信业在新形势下面临诸多挑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陈建华认为,传统征信监管模式滞后、新旧法律法规适用衔接不畅等问题日渐凸显,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的现行征信立法亟待健全完善。

陈建华建议,大数据时代,我国征信业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为适应行业发展变化,依照我国法律体系设计,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结合当前行业背景和立法实际,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并至少完善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征信边界和范围,加强对新型征信业务的合规管理。立足于互联网征信业务未来发展趋势,针对新型征信业务数据来源、数据种类、应用领域等特点,通过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征信定义、边界、范围以及信息采集方式、数据处理要求等,加大对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尤其是加强新型征信业务的规范管理,解决互联网征信业务出现的新问题,权衡互联网信息利益与使用之间的新矛盾,实现既保障市场主体的规范发展,又强调市场主体社会责任,从而推动我国征信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二是区分信用信息种类,完善征信信息处理规则。随着征信采集的信息内容和提供的服务不断变化,征信市场的覆盖范围已经由传统的金融领域向电信、租赁、雇佣以及身份欺诈等经济、社会领域扩展和应用,通过法律层面细化区分信用信息种类,明确征信信息处理规则,包括告知及例外、同意及例外、保存期限、信息删除、对外提供和使用、第三方处理原则、公开披露等一般规定,以及敏感信息、公开信息、图像信息等特殊信息处理规则,以支撑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征信信息的有序使用和自由流动。

三是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实现隐私性与公开性的有效平衡。征信是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使用的过程,是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客观记录信息主体过去的信用信息帮助预测其未来是否履约的信用信息服务活动。信息主体的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牟利空间,征信领域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旨在处理信息隐私性与公开性之间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两者矛盾并实现平衡。《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新规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有必要尽快推动征信专门法出台,进一步加强征信领域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体知情权、更正权、异议权和救济权,明确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和征信机构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鼓励信息合法合规使用。征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环节,是衡量社会信用水平的重要指标。一个国家征信的覆盖面越广,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的范围越深,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越丰富、应用越深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就越健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就越高。通过征信法律层面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以《数据安全法》要求国家政务数据开放为契机,推动政府信息、企业信息的公开和应用,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与使用,力求实现各区域各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

五是健全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推动建立良性监管机制。征信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两方面,结合征信行业发展现状,通过健全征信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全新的征信监管模式。一方面,强化市场监管,监督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义务,加大征信违法惩戒力度,督促征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丰富监管措施和管理形式,建立征信行业协会,强化行业标准等“软法”建设,形成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并重的良性发展机制,保障征信市场规范运行,促进信用交易公平合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六是新增信用评级等业务规则,全面规范征信市场发展。《条例》所指的狭义征信业务已不适应当前征信市场的规范管理,广义征信业务应包括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分、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征信市场和信用评级市场发展规划、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对征信市场和信用评级市场准入、征信和信用评级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议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级等业务的实际情况,通过征信法律层面新增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等业务的监管规则,更好更全面规范我国征信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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