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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参事陈全生:建立信用体系也要市场化运作
2012-04-19 08:51:19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传统意义的“信用”主要指道德观念,是人与人交往的一种社会美德。现代经济中的“信用”也要求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同时还是一种资源,具有可量化的经济价值。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经济中的信用是商品、是资金,如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消费信贷、信用评级报告、信用卡等。

 

经济利益是原动力

 

我国正处经济转轨时期,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建立信用体系实际上就是建立信用的市场体系。要有供需双方,有生产原材料的(信用信息征集者),有生产商品的(信用报告方),还要有使用信用报告的购买者。信用市场的交易行为必须遵循经济规律,依照市场原则运行。

 

因此,建立我国信用体系一方面要深入开展关于信用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必须把信用作为一种资源,将经济利益作为建立我国信用体系的原动力,按照商品交易原则,运用有偿交易、等价交换、第三方中介等市场机制建立现代经济的信用规则和管理制度,推动和加快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在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政府无疑要起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应是辅助力,市场的力量才是主动力。

 

“不交往”“不信任”自有威慑力

 

经济欺诈、逃废债务、制假售假等属违法性质的失信行为,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制裁。但拖欠货款、延误交货日期、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经济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够不上触犯法律条款,如追究其失信原因,则更难判定其属违法行为——如第三方失信、经营决策失误、企业管理混乱、技术设备落后等,将这种失信行为移交给司法部门后,往往因很难找到相应的违法条款和量刑标准而无法判决。但这些够不上犯法的失信行为,又必须禁止或惩处。

 

对法律法规难以穷尽或无法覆盖的失信,要动用信用体系的力量制裁失信者。信用体系动用的是社会惩戒机制,执法机构是社会全体成员,监督由全社会负责,惩处也由全社会执行,执法的方式是非强制的“不交往”或“不信任”,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对失信者“不信任”的环境和氛围。失信者仍在社会中生活,但无形的“信用围墙”却阻断了其与社会的自由交往。

 

“不交往”或“不信任”,虽不具有强制性,却有强大的威慑力量。一个人一旦有了失信记录,信用体系将使其在社会中广泛传播,使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变为对全社会的失信,引发全社会对失信者的愤怒和制裁。如:无人与其做生意,无人给其贷款,无人为其担保,无人聘其为雇员,也无人愿被其聘为雇员,就连购买各类保险的保费也要比他人高许多。这种制度安排,失信者不仅在道德上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在经济上也受到实实在在的损失,特别是损害了自身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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