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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2011-08-03 08:52:00 来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深化安全生产“打非”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7月31日,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督促指导,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治理不及时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隐患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
  《通知》要求,各地排查治理隐患要突出四个重点。即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重点企业;汛期安全等重点时段,要开展全面、系统、彻底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桥梁、建筑、车辆等要坚决停用,待采取措施整改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依法打击,严防死灰复燃。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排查治理隐患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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