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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省厅与市局签订矿产开采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
2011-06-07 08:49:00 来源:

  日前,浙江省厅召开萤石、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会议,潘圣明副厅长与六个市局分管领导签订了开采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并讲话。会议由王功逸副巡视员主持,11个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有萤石和钨矿锑矿开采矿山企业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分管领导以及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潘圣明强调指出,萤石、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是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我省萤石等矿产开采总量控制任务艰巨,要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各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厅《关于做好2011年萤石和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32号)文件要求,必须在5月30日前完成《2011年浙江省萤石、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县级)》、《2011年浙江省萤石、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并由市局统一将责任书、合同报省厅备案。
  二是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并督促采矿权人每月25日前按省厅文件要求填报当月开采、销售情况,经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审核后,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核查汇总,当季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季度底前,及时将开采、销售情况汇总后报省厅。
  三是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和协管员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销售台账和日生产原始台账的核查。对超量开采的矿山企业,年检时一律按不合格处理。省厅将对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开展抽查和督查。对 超指标开采的,予以通报,并按超量部分核减下年度开采总量指标。
  四是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开采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对开采总量控制工作的检查考核。
  五是进一步推进萤石等资源开发的整合。去年我们对萤石、钨、锑矿的勘查开发进行了整合,成效明显。下一步要鼓励有实力企业通过收购、参股、兼并、重组等等多种形式参与萤石等矿产勘查开采,积极引导、鼓励萤石等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向优势企业集聚,提高萤石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同时进一步落实萤石矿产开采准入制度,把住准入门槛,促进萤石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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