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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煤矿事故实施通报约谈制度
2011-05-23 15:25:00 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颁布实施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以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四项制度。  
  办法规定,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机构)要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要求,促使煤矿企业举一反三,排查隐患,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通报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和典型的较大事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通报所在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事故分级,对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或连续发生煤矿事故的省(区、市)、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实施约谈制度。其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约谈:辖区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辖区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事故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认为需要约谈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办法还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分级组织事故分析会制度。针对煤矿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归纳总结事故特点和规律,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进一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实行煤矿事故督导制度。指导协调做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现场救援、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事故查处结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根据事故级别,分派人赴事故现场督导、下发督办文(函)督导和电话督导等形式。其中,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对煤矿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跟踪督办,督办内容包括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查处进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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