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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下达2011年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2011-05-17 08:48:00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5月17日 来源: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市、白山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1〕29号)规定,2011年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0吨(金属量)。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锑矿资源,结合全省锑矿开发利用现状,经综合平衡,现将全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00吨(金属量)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请各地国土资源局尽快与省厅签定《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并于每季度前5日内向省厅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表格式参见国土资年K32表)”。同时,要与锑矿开采企业签订《特定矿种开采矿山开采总量指标控制合同》,明确权利和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企业管理制度,确保矿山企业按计划有序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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