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5月11日,记者从红古区人民法院获悉,兰州市红古福山煤矿原生产副矿长李永庆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执行。
在组织5名矿工下井封闭巷道的正常施工过程中,只因时任生产副矿长李某的疏忽大意,未安排煤矿安检员班前检测瓦斯气体含量,也未向工人提供必要的防护工具,致使5名矿工瓦斯中毒不幸遇难。5月11日,记者从红古区人民法院获悉,兰州市红古福山煤矿原生产副矿长李永庆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执行。
案情:忽视生产安全 造成重大事故
李永庆原是我市红古福山煤矿生产副矿长,在不具备煤矿生产上岗操作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却出任了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和日常管理的主要负责人。2006年11月2日晚9时,李永庆忽视施工安全,在未封闭废弃巷道和采空区、未对废弃巷道做好局部通风、未安排瓦斯检查员对井下瓦斯进行检测、未按规定在盲巷道口设置栅栏等的情况下,安排5名矿工下井封堵巷道,导致下山巷道发生1起瓦斯窒息事故,井下作业的5名矿工全部遇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监察分局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副矿长李永庆负有主要责任,让5名矿工冒险进入未通风的巷道而引起窒息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该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不够、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岗位责任制、瓦斯检查人员现场交接制度等未落到实处也是重要原因。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过程中,李永庆投案自首。2010年10月21日,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李永庆批准逮捕。
一审 被判有期2年6个月 缓刑3年
公诉机关认为,此次事故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在不具备煤矿生产上岗操作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永庆忽视矿井生产作业安全规定,盲目指挥井下作业,造成5人死亡、经济损失130万元的重大生产事故,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永庆对事发巷道停止局部通风后积聚的瓦斯未及时处理,也未对该盲巷及时进行封闭或按规定设置栅栏等进行管理。事故发生后,事故当班及前几日的《出入井人员登记表》和《矿灯自救器发放登记表》也有被撕毁现象,岗位责任监管不实,被告人李永庆对此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据此,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永庆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执行。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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