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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省地勘局加强矿产勘查工作的意见
2011-05-09 08:48:00 来源: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你局《关于提请进一步支持局属地勘单位加强矿产勘查工作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支持你局所属地勘单位在全省范围内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并在矿业权设置上适当倾斜
  (一)鼓励局属地勘单位与地方政府以及武钢集团、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华新集团、宜化集团等省政府重点支持发展的资源型骨干企业联合开展矿产勘查,按有关政策申请取得探矿权(申报项目时应附地方合作开发的协议或省政府重点支持的文件)。
  (二)对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资金项目,可比照基金项目直接立项,由局属地勘单位按规定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探矿权后续处置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高风险类探矿权,可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直接向我厅提出申请,由我厅征求市、县意见。但是,须按照《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和鄂土资厅发〔2009〕84号)要求,提交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二、关于2006年前取得的且到期的探矿权项目,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于需要延续登记但工作程度一直停留在同一勘查阶段的项目,应适当缩减勘查作业范围,其中,首次设立时间在2000年以前的,缩减比例应达50%,首次设立时间在2000年至2006年期间的,缩减比例应达25%。
  (二)对于需要转让的项目,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时,你局所属地勘单位应与受让方同时出具缩减勘查作业范围的承诺;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按第二条㈠款原则调整勘查作业范围。
  (三)对于勘查许可证已过期但需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的项目,其申报程序为:先由你局所属地勘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后报县(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市(州)国土资源局复核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向我厅政务大厅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于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的项目,可酌情办理探矿权保留登记,延长保留期限。
  三、关于厅局合作项目实施问题
  本年度省级勘查基金经费已安排完毕,暂无法实施。下一步可继续探讨研究合作方式、具体合作地区,为今后合作奠定基础。
  四、关于促进签署部省合作开展湖北省地质调查工作协议问题
  我厅将研究提出重点合作领域、重点地质找矿区域和重点合作项目,与部沟通协商。你局可提出相关方案,供我厅参考。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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