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要求油气开发中应进行可采储量标定
2011-01-25 09:58:00 来源:
为了解掌握国家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情况,实现国家油气资源储量动态管理,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动态管理的通知》,明确油气勘查开发过程中发生可采储量变化的应进行可采储量标定。
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是指经过评审通过的石油天然气技术可采储量和经济可采储量。《通知》要求,油气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年度新增探明可采储量的;油气田地质储量经复(核)算后可采储量发生变化的;油气田因调整开发层系、转换开发方式、完善注采井网、拆分或合并开发单元等引起可采储量变化的;油气田开发状态改变引起可采储量变化的,应进行可采储量标定。各油公司年度可采储量标定结果,按有关要求进行申报、评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油公司可采储量标定结果经评审、确认后,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公司储量数据更新和年度储量登记统计工作,国土资源部油气储量评审专业办公室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全国油气储量登记统计工作。通知还对标定结果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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