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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碳交易试点方案的三种可能
2010-12-24 09:24:00 来源: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国内环境交易所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发改委内部会议今年已经多次讨论了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启动时间和具体操作方式。国内“碳交易”市场要在“十二五”期间启动。
  上述人士分析认为,构成碳交易市场的两个关键要件:《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和碳关税都将在近期出台。前者是标准,具有非强制性。而后者是政策性,具有强制性。一旦上述两项政策出台,那么国内碳市场的建立只是时间问题。建立国内成熟的碳市场除了面临交易标准等问题之外,更深层次上是国内各个部委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发改委本来在碳交易和碳市场方面属于主要的推动者和法规制定者,一定意义上也是监管者。但是国资委是众多减排主体特别是一些重化工业企业的负责人,因此,目前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形成了多头管理,权力分割的局面。不利于国内碳市场的建立。
  上述人士向记者透露,根据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国内碳交易试点有三种最大的可能:
  1.以地区为单位开展试点。2010年9月,发改委正式启动国家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五省八市: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试点工作。发改委要求各试点省市需要在“十二五”期间起到低碳试点的表率作用。方案包括五方面的内容:编制低碳发展规划、制定支持低碳绿色发展的配套政策、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同时,发改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进行碳排放交易试点,支持东部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且地方政府有意愿的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碳交易试点很可能从这些试点省市中产生。
  2.以行业为单位开展试点。电力、化工和石油等都属于高耗能产业,从他们入手进行试点,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能耗,另一方面,这些领域多是央企云集,其资金实力雄厚,企业集团下面还有众多子公司,既可以实现内部碳交易,也可以从其他具有核证的碳减排额度的企业手中购买,比如经过发改委批准但在EB被拒的CDM项目。
  一位咨询公司环保行业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对于区域试点,碳交易试点的工作开展更倾向于行业试点。与二氧化碳排污权交易相比,二氧化碳产量大,覆盖面广,若区域内展开交易,容易对区域内的企业造成较大压力,或引起企业间的不恰当竞争。若以行业为试点,有助于打开行业的低碳之路,进行产业升级。
  3.由国资委参与组建碳交易试点。由国资委组建碳交易试点方案,是因为国资委出资建立的央企分布广泛,规模较大,资金实力雄厚。这些企业分布在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等行业,这些企业的碳排放量很大,也是节能减排的中坚力量。国资委作为它们的出资人,非常适合参与组建碳交易的试点平台。从收益、利润来讲,是在整个集团内进行核算,可通过集团内部的碳交易来推进节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这个方案跨越了地区、行业的限制,有利于监管和审核。
  由国资委组建碳交易市场,其优势还在于:“十一五”期间,国资委已在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管理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各行业央企的能耗和节能减排潜力有充分的了解。国资委可将这些建立在过去多年企业能耗统计基础上的能耗目标转化为排放配额,并在企业间发放。央企也可以根据自身下级单位的能耗和碳排放需求情况,将从国资委接收到的配额发给这些分公司、分支机构。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根据各个缔约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确定成员国的减排义务。在国家之间的配额发放完成后,每个成员国再将配额分配给每个排放实体,排放实体或根据配额排放,或将多余部分在交易市场上转让。配额的发放过程完成之后,交易主体也就得以形成。届时,在大型石油石化央企下属的一家炼油厂和大型电力央企下属的一家电厂之间存在交易的可能。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的碳排放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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