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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拆封可退” 为消费权打补丁
2016-08-09 09:22:07 来源:羊城晚报
 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要退货时,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

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要退货时,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今后,这一状况将有改善。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8月7日《新京报》)

2014年施行的新修订《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顺应了网购消费维权的需要,顺应了网购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一时让消费者欢呼雀跃。然而,在网购实践中,很多消费者发现,“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并非想象的那么美,那么好用,由于《消法》第二十五条给“七天无理由退货”设定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一条件,且未对商品完好进行明确解释和界定,因而,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理解出现广泛分歧,不少网络商家认为网购商品的外包装已被消费者拆封或商品已被消费者试用即为“商品不完好”,并对拆封商品拒绝退货,网络商家和消费者因此产生很多消费纠纷。令人欣慰和期待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针对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近两年遭遇的阻碍问题,明确规定“网购商品拆封亦可退”,并对商品完好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解释,也进一步指明了不适用于“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给“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打了一个法律补丁,使消费者的权利更加完善,使经营者的底线更加明晰,体现了法律的进步。

在实体店购物时,消费者可以查验商品,可以试用,在网购时,消费者也理当享有这些权利,而拆封是消费者查验商品、试用的前提,如果对消费者拆封的商品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查验权、使用权就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甚至被剥夺了,消费者的其他相关权利很可能被侵犯。“网购商品拆封可退”符合消费常识,符合消费情理,有助于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权利。同时,明确“网购商品拆封可退”以及其他无理由退货义务,能够有效防止经营者乱解释、乱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使经营者在退货操作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购商品拆封可退”与《消法》规定的“商品完好”退货条件不仅不矛盾,反而相一致。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而网购商品如果只是外包装被拆封,或被合理试用,包装内商品的外观、品质、功能等依然如新,相关配件也齐全,那么,商品本身就符合“完好”的标准。而如果商品的外观、功能、品质等因消费者的原因遭到了破坏,或发生了折损,或者相关配件损坏缺失,商品就不符合“完好”标准。

“网购商品拆封可退”增加消费者的网购底气,鼓励消费者放心消费,能够减少消费纠纷,促进网购市场的发展,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利。(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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