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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四审:平台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2018-08-30 09:28:28 来源:第一财经
草案三审稿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

时隔两个月,关乎每个网购者的法案再次迎来审核。自2016年12月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电子商务法草案已历四审。

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其中一个内容是审核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四审稿”)。相较于6月19日的三审稿,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将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加大了对网购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权假冒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介绍说,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审稿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

此外,四审稿的修改还包括:增加了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保义务的规定;增加了电商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服务交付的有关规定。

平台责任如何承担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中平台经济的特点愈发明显,关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在法律上如何定位、相关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一直是电商立法中的热点。

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审稿还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电商平台的审核包括商家或个人入驻资格的审核以及后续商家商品的更新审核等,前者较易操作,后者因更新数量、图片等细节审核较为困难。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则称,网络平台审核义务之重要性不言而喻。他对第一财经表示,近年来拼多多售假,都在显示国内假货之泛滥,若希望行业走向更为规制的方向,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获取国际对待中国企业的尊重,必须将售假行为的严重性从监管、治理上进行整改。

四审稿认为,“连带责任”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由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这一变化,说明政策更符合实际,对于电商平台也更为宽容。”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汉盛所高级合伙人李旻也认为,这一修改更为合理,一方面,避免对电商平台施加过重的赔偿责任而影响其发展,另一方面,这也与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

加大网购侵权惩戒力度

四审稿加大了对网购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权假冒行为,那么罚款上限拟提至200万元。

四审稿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两种情况,提高罚款数额。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分别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李旻表示,这一修改将有助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改进自己的管理体制,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竞争。

“现在有些电商平台处于龙头地位,单个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额可能达到数亿元,以200万元的上限来处罚显得有些轻了。”曹磊认为,应该将处罚额度与平台的收益相挂钩,或者参考消保法“退一赔三”来操作。

董毅智则认为,罚款范围的扩大不如将起点提高。罚款范围的扩大是给予了执法部门以更大的权力,然而这样的权力待实施之时却面临如何确定具体金额的问题,罚款金额于企业而言,又是否产生了压力?限制交易、侵犯知识产权获取的利润轻松就能突破五万元、五十万元的起点,此时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与执法机构斡旋、沟通,对企业而言成了稳赚不赔的交易。“将起点提高、范围缩小,从条文上明确处罚的严厉性将更为有效。”董毅智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大化和商品服务供应最大化、多样化之间需要有机平衡。当我们提高消费者的要求时,相应地能够满足这样要求的商家自然会减少,登记注册、经营场所、各种许可牌照、机器设备要求、人力成本等,看似一个微小的门槛提高,压死的绝对是海量的小微商家。当我们一厢情愿地不断将消费者保护加码时,我们没有看到的,是供给侧商家数量的骤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席阿拉木斯对第一财经记者举例称,当网约车行业在安全保障强化的压力下门槛越来越高,供给越来越少时,以保护消费者为初衷的政策恰恰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最大的伤害——无法满足最基本的出行需求。

野蛮生长时代必将终结

电商行业经过上半场激烈的厮杀、野蛮的扩张后,开始逐渐进入下半场的角力。而电商下半场的主题将围绕满足消费者更精细的需求来展开。

目前电商行业的主要玩家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和天猫、京东商城、拼多多、苏宁易购、唯品会、网易严选、网易考拉及其他多商业模式多类型的综合或垂直的电商。

阿里打造盒马鲜生,为消费者提供更快更新鲜的生鲜产品,30分钟免运费送货,打造城市“三公里”生活圈,最大限度地让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更好。拼多多以便宜的商品席卷市场,三年时间活跃买家数达到3.44亿,GMV(商品交易总额)达到2621亿元,在电商格局已定的当下,闯出自己的一片天。京东是自营型电商的代表,自营型电商获胜的关键要素是提供性价比最高的商品和最优的物流体验。自营型电商,因库存受限,SKU(库存量单位)有限,因此主打3C及家电为代表的标准品类商品。将性价比做到极致的前提下,提供最为优质的物流及统一的售后服务,打造其硬实力,京东“211”标准成为行业标杆,大家电当天达,即配即装,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优化消费者购物体验。

“作为新经济的典型代表模式之一,电子商务应该有完备的法律对之进行有效引导与约束,让行业走到更加健康、有序发展的道路上来。”地歌网CEO余德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当前不规范、不正当的“野蛮生长”时代也必将终结,许多企业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承担起让整个电子商务生态更加健康的重任。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网络时代下的痛点,严格保护更是题中应有之义。董毅智对第一财经称,此次四审稿将个人信息保护再次提出,一来是网络发展下大数据泄露问题逐渐暴露,个人信息在隐私保护范围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当完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其次,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提出亦是一个信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在国际上受到重视,我国必然将保持与国际接轨,既是表明立场又可据此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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