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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平台承担责任前提是明知
2011-05-10 14:15:38 来源:腾讯科技
5月10日消息,昨日下午,阿拉木斯(微博)、高新民、贺强、杨培芳等法律界、电信界、互联网界的专家学者就网购诚信问题发表看法。其中,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认为,在网购交易平台“明知”前提下,在法律上可“不告不理”。

5月10日消息,昨日下午,阿拉木斯(微博)、高新民、贺强、杨培芳等法律界、电信界、互联网界的专家学者就网购诚信问题发表看法。其中,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认为,在网购交易平台“明知”前提下,在法律上可“不告不理”。

IDC报告指出,到2015年,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规模将增长5-10倍,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网络零售平台将覆盖5亿消费者,交易额有望超过200,00亿,占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将达到7%,带动直接及间接就业3,000万,给物流业带来超过1,000亿的收入,电子商务渗透率将突破60%。

阿拉木斯认为,从现有的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看,网购交易平台承担商品侵权责任的前提应该是“明知”,也可以解释为通知删除原则。此外,阿拉木斯认为在商品鉴定上,怀疑并不等于知道,所以,淘宝等网购交易平台不能在怀疑的前提下封店,法律上解释为“不告不理”。同时,由于淘宝并不是权利人,所以无法代表权利人进行封店等一系列的维权活动。

阿拉木斯表示,在去德国进行行业研讨与调研后发现,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网购交易平台做出逐一核查的要求。而且政府监管的主体都是事后的,且不能通过价格去判断商品的真假。从这点看,可以说现在淘宝的规则是最好的,淘宝做的工作也是相对最多的。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教授也认为,研究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很重要,一些平台上出现的问题往往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不单纯是网购的责任,电子商务的打假应该与社会打假同步。此外,打假不仅仅是法律责任问题,有人会想强调法律责任就是推卸责任,所以一定要主动进行打假等活动。打假的态度一定要明确,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宣传打假,一方面带头进行打假等行动,主动打假才能提高平台信誉。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理事长杨培芳教授则表示,信息社会是相对诚信的一个体系,而这个诚信体系的建立不仅是电子商务和阿里巴巴的责任,而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杨培芳教授认为,信息通信业的基础设施与平台,更多的拥有的准公共性,对于准公共性的企业应该负担更多的责任,同时也应该给予这些平台更多的授权,以帮助他们行使责任。

对于网购市场的责任和监管,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认为,和现实社会的管理不一样,互联网应该称之为治理,是多方参与的模式。假货和知识产权问题是个社会问题,不能怪互联网。如何解决物理的问题,是多方应该摸索探讨解决的。高新民还认为,平台治理应该兴利除弊,不能治理却把产业发展搞坏了,而且他认为,主体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应该有区别。

有观点称,一个是平台是一种全新的现代服务业的形态,是新商业文明的产物,就像我们不可能看到那些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同时提供动态的信用服务、数据服务一样,我们无法用网上的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这样的词语来简单描述平台,更不可以把适用在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上的法律和规则简单延展到网络平台。

中国商务部信用平台(BCP)有关专家称,对于诚信体系的认证,BCP信用认证中心在这方面已作出努力,提出电子商务企业的信用认证,还有另一方面就是商家自身的“律己”,以及消费者的建议或是投诉,不断完善。找出一条适合网购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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