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诉 | 邮件投诉 | QQ投诉 | 4006-400-312
当前位置:资讯首页 > 社会信用 > 正文
分享到:
    
三法合力 明星代言广告责任将会加大
2015-07-13 09:50:07 来源:法制日报
最近,北京一位消费者购买了号称专门为胃病患者设计的“猴菇酥”饼干,吃了之后发现和普通饼干并没有差异,消费者认为广告宣传具有明显的误导效果,因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告的代言人,要求这位明星承担法律责任。

期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进一步明确参与制作广告明星行为的责任性质,并且在判决书中系统解释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责任条款

□乔新生

最近,北京一位消费者购买了号称专门为胃病患者设计的“猴菇酥”饼干,吃了之后发现和普通饼干并没有差异,消费者认为广告宣传具有明显的误导效果,因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告的代言人,要求这位明星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案件。

这起案件可能是广告法修改之后,参与制作广告明星被诉第一案。参与制作广告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的究竟是虚假广告责任还是产品质量责任,现行的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广告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参与制作广告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的应该是虚假广告责任。虽然虚假广告和产品质量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是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换句话说,虚假广告可能宣传的是没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而真实的广告也可能宣传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假如广告所表达的内容不存在虚假的成分,不构成虚假广告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那么,就不应追究参与制作广告组织或者个人的虚假广告法律责任。


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看,如果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参与制作广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在起诉的过程中,可以对广告以及广告所涉及的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如果发现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代言的广告属于虚假广告,那么,可以追究其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代言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那么,可以追究参与制作广告明星的产品质量责任,可以把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的产品质量责任。

对于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而言,不可能长期使用自己所代言的产品,当然也不可能对产品进行科学检测。但是,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必须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必须对广告的制作、代理、发布者进行全面的了解。在现实生活中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通常是由专业的经纪公司安排制作广告,他们并不了解广告制作人、广告代理人、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设计者的具体情况。如果要求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必须对广告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似乎有些勉为其难。通常的做法是,将商业广告分为形象广告和产品质量承诺广告,如果是形象广告,不涉及产品的质量问题,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属于产品质量承诺广告,那么,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应当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应当要求广告制作人提供相应的权威检测证明,并且加以保留,一旦参与制作广告设计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提起诉讼,那么,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在参与制作广告的过程中履行了自己的审查义务,要求广告制作人提供相应的权威检测文件。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这项规定加重了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一旦出现虚假广告诉讼,那么,广告代言人必须证明自己曾经使用过商品或者接受过服务,如果不能出示证据,那么,广告代言人必须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状告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并非全无胜算。但是,消费者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旨在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强化参与制作广告明星的法律责任。但是从法律效果来看,如果不明确参与制作广告明星的审查义务,而只是原则性规定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给参与制作广告明星提供抗辩的空间,甚至有可能使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建议进一步明确参与制作广告明星的法律责任性质,规定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督促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履行自己的义务,切实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中国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是,我们期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进一步明确参与制作广告明星行为的责任性质,并且在判决书中系统解释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责任条款,从而使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清晰的认识,在参与制作广告的过程中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避免陷入无休止的消费者维权诉讼之中。

分享到:
相关文章